
一、要怎样确定孩子抚养方面的事宜
确定孩子抚养事宜可通过协议约定或诉讼裁判两种核心途径,具体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处理:
一、协议约定优先
1.抚养权归属:明确子女随父或母生活;
2.抚养费细节: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数额(如每月X元)、支付周期(按月/季/年)及支付方式;
3.探视权:约定探望的时间(如每周六)、地点及方式(如接送子女)。
协议内容需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剥夺子女基本权益),签字生效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诉讼裁判规则
若无法协议一致,法院将依《民法典》第1084条,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以下因素判决:
1.年龄因素:
2周岁以下:原则随母(母方患传染病/不尽抚养义务等除外);
8周岁以上:需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2.抚养能力:父母经济条件、居住环境、教育背景、陪伴时间等;
3.特殊情形:如一方已绝育、子女长期随其生活等优先考虑。
抚养费:依《民法典》第1085条,按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固定收入者按月总收入20%-30%,多子女不超50%)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探视权:不直接抚养方有权探望,另一方需协助(《民法典》第1086条),拒不协助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变更情形
若后续抚养条件变化(如一方经济恶化、子女意愿改变),可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或调整抚养费。
以上为核心法律框架,具体需结合个案细节分析。
二、要怎样确定违约金的具体认定标准
违约金的具体认定标准需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核心规则如下:
一、约定优先原则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只要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禁止高利放贷等),约定效力优先。但约定并非绝对,需受“公平原则”及“损失填补”原则约束。
二、违约金调整的核心:实际损失
若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调整(《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
1.过高认定:以“实际损失”为基准,通常司法实践参照“超过实际损失30%”作为初步判断标准,但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考量(《九民纪要》第50条)。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已支出的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需符合“可预见规则”,即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
2.过低认定:若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增加至与损失等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
三、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违约金过高者,需举证证明约定金额远超实际损失;
主张过低者,需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
四、特殊情形
迟延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义务可并存(《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即调整后仍需履行合同义务。
结论:违约金认定以“约定+实际损失”为双轴,兼顾公平与诚信原则,具体需结合个案事实及证据判断。
(注:引用法条为《民法典》第584条、585条,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精神)
三、要怎样确定死者财物占有归属问题
确定死者财物占有归属问题,需区分不同情形。
若死者在户内正常死亡,其财物一般推定为其继承人占有。因为户内空间具有相对封闭性和私密性,继承人对户内财物通常具有概括的占有意思和实际控制能力。
若死者死于户外等公共空间,刚死亡时,财物仍归死者占有,此时拿走财物可能构成盗窃罪。经过一定时间后,若无人对财物主张权利,可视为无人占有物,先占者取得占有。
在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中当场取走死者财物,一般按抢劫罪等处理,财物占有归属从犯罪行为发生时起因犯罪行为转移。若事后返回现场取走财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
在了解要怎样确定孩子抚养方面的事宜后,其实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它通常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综合判定。另外,抚养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变更的,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等。孩子抚养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情况,如果你对孩子抚养费标准、抚养关系变更等方面还有疑问,想了解更多详细内容,别错过获取专业法律帮助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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