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68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民法典168条是什么?

中国的法律在日益完善,经过几十年的修改和实践我国的法律变得越来越厚重,与我们日常生活中和百姓更加息息相关,那《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68条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民法典168条是什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二、解读

1、本条规定了自我行为之禁止及其例外,按照学界观点,自我行为包括如下两种:自我缔约和双方代理。

前者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缔结法律行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是代理行为双方当事人;后者指代理人同时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所代理的双方为代理行为当事人。

即使自我行为没有突破代理权限,亦应被禁止,究其原因:确保法律行为的可识别性和避免利益冲突。就前者而言,代理人同时代表双方当事人,使得意思表示的发出、受领及其瑕疵问题难以识别;就后者而言,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利益对峙,同时代表双方,实难兼顾。

由此可知,客观存在的代理权应受到限制,原则上不得进行自我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即赋予代理人得以实施自我行为,代理行为自当有效。不过即使违反了这个规定,也不必直接认定为绝对无效,毕竟其只涉及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如将该行为效力的最终决定权——追认权,交给被代理人,在追认之前,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2、关于代理权限制——禁止自我行为的适用范围,这取决于禁止自我行为的目的,究竟是保障法律行为的可识别性还是避免利益冲突,抑或两者都有。

如果某一法律行为两个目的都要实现,那么毫无疑问应当适用;但是如果只涉及身份一致问题而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是否应当限制呢?

在委托代理商一般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在法定代理中会涉及这类问题,比如法定代理人自己与其以被代理人(子女)的名义缔结赠与合同,以完成向子女赠与之目的,此时涉及自我缔约问题,虽然难以辨识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时间,但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并无任何不利,即属于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故不应属于自我行为限制范围,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也是有效的。此外,如果不存在身份一致,但却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属于自我行为禁止的范围呢?比如代理人为了避免自我行为,于是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其妻子缔结法律行为。于此原则上不属于禁止自我行为,但须审查是否存在对禁止自我行为的规避或者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民法典的一百六十八条讲述的是代理权的问题,主要是在公司代理人、代理律师等等一些委托代理事项中出现,确保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2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法典168条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55****74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0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4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7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8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6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2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4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3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7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1****23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2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1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2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3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为你推荐
民法总则168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提起中国的法律,如果要说哪一本最多内容,最厚重,那倒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如果你说我们日常生活中和百姓更加息息相关,运用的内容更加民生化,具体化和习惯化的,那必然是民法总则。那么,今天,小编就带你走进民法总则,了解一下民法总则168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典111条是什么?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新刑法168条的内容和刑法177条的详细内容,知情人士来回答一下吧,谢谢
[律师回复]
一、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一)盗窃数额较大
1、数额较大的含义:修正前、后的数额较大,都指的是盗窃一次数额较大;至于对前后两年之内仍在追诉期限之内的盗窃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也是以其这一次构成犯罪为前提。
另外,对于有情节严重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而盗窃一次,不只包括事实上的一次,还包括法律评价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论上的徐行犯。
2、徐行犯:所谓徐行犯犯罪,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来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空间范围、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分数次来完成的犯罪。
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于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数次盗窃行为评价为法律上的一次盗窃行为,各次的数额就可以累计计算。
(二)多次盗窃
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如果三次累计数额超过数额较大标准,若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徐行犯处理--由于徐行犯法律评价为一次犯罪行为,事实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以累计后的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多次盗窃处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过三次的次数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的数额,则不应再进行重复评价确定基准刑。
修正案后的多次盗窃,不再包括入户盗窃、扒窃,也不包括携带凶器盗窃,因为三者一次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入户盗窃
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场所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户都涉嫌犯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比如盗窃金额太少、少于200元,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携带凶器盗窃
此处的携带,应该严格理解为“随身”携带;此处的凶器,应该严格理解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那么,扒窃时使用的工具是否可以定性为凶器?比如割包用的刀片?笔者认为对此应严格要求,不符合管制刀具特征的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扒窃也是一次行为即构成犯罪。
(五)扒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扒窃是此次修正后比较难把握的一种盗窃行为,难就难在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分。如果一次扒窃几十元钱,是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可以一次行为而不问数额即构成犯罪;而扒窃则不同,除了使用刀片等工具进行扒窃有侵犯人身的危险外,只侵犯财产权。所以应该再设定一个数额标准,比如500元,以此来区别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即使用刀片等工具进行扒窃和一次扒窃500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以上是新刑法168条中关于盗窃的相关内容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2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典174条是什么?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法典网络暴力是第几条法条
[律师回复] 1.第九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什么是民法典第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2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八条是什么?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仲裁法规 > 民法典168条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