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涉及多个方面。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若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二、网络侵权案件认定标准是什么
网络侵权案件的认定需结合具体侵权类型(如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核心标准可归纳为以下四点,并需区分直接侵权主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一、通用认定标准
1.侵权行为存在:行为人实施了违法网络行为,如未经授权传播作品(著作权)、发布侮辱诽谤内容(名誉权)、泄露他人私密信息(隐私权)等,行为需违反《民法典》《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损害结果发生:存在实际损害,如财产损失(著作权侵权的版税损失)、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精神痛苦(隐私权被侵犯)等。
3.因果关系成立: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联系(如用户因平台未删除诽谤内容导致名誉受损)。
4.行为人过错:包括故意(如明知作品侵权仍传播)或过失(如平台应当知道侵权内容却未审核)。
二、特殊类型侵权的补充标准
著作权侵权:需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行为人接触过原作品,且被控内容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名誉权侵权:需同时满足“内容虚假性+公然性”(内容不实且向不特定第三人传播)。
隐私权侵权:需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如个人住址、通讯记录)。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
依《民法典》第1194-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平台)的责任以“通知-删除”义务为核心:
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明知/应知侵权行为仍提供服务的(如主动推荐侵权内容),需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标准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不同侵权类型的举证重点存在差异(如著作权需举证权属与相似性,名誉权需举证内容虚假性)。
三、网络侵权案件里被告究竟是何人
网络侵权案件的被告主体需结合侵权行为性质、主体过错及法律规定综合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直接侵权人
即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发布侵权内容的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主体)。若直接侵权人身份不明(如匿名用户),原告可通过法定程序(如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其注册信息(姓名、联系方式、IP地址等),以明确被告身份。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ISP)
根据《民法典》第1194-1197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ISP分为两类:
1.内容服务提供者(如自行生产、编辑、发布内容的平台):对其主动上传/推送的侵权内容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可列为被告;
2.技术服务提供者(如提供存储、链接、搜索功能的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
若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需对扩大的损害部分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明知/应知侵权行为存在(如侵权内容明显、多次被投诉)仍未采取措施,需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可列为共同被告。
实践要点
原告可优先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被告(因其身份明确、便于追责),通过诉讼程序调取直接侵权人信息后追加被告;或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时单独起诉。需注意,不同类型ISP的责任边界需结合具体行为(如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存在明知过错)精准认定。
以上主体的确定需以侵权事实为基础,结合证据(如侵权内容截图、通知记录、平台处置记录)综合判断。若无法明确主体或证据不足,需进一步补充材料后再行确定。
了解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哪里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网络侵权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地与管辖权是否有关联,在某些情况下收集证据的地点可能会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另外,若侵权行为涉及多个地区的网络平台和用户时,管辖权又该如何进一步明确。网络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较为复杂,若您对这些拓展问题或者网络侵权管辖权的具体判定仍有疑问,想获取更精准、详尽的解答,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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