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定诈骗罪共犯“应当知道”,需综合多方面判断。主观上,要考量行为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若行为人认知能力较强且有相关经历,却对明显异常情况未合理审查,可认定应当知道。
客观方面,要结合行为当时环境、行为方式、获利情况等。比如交易环境隐蔽、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行为人仍参与其中,可推断其应当知道行为可能涉及诈骗。此外,行为人与主犯的关系、接触频率也有参考价值。若关系密切且频繁接触,对主犯诈骗行为更易察觉。不过,认定应当知道需排除合理怀疑,保障行为人合法权益。
认定诈骗罪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需从以下方面判断。
主犯通常指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比如发起诈骗犯罪意图、制定犯罪计划、指挥其他成员实施诈骗行为,或者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且对犯罪结果起关键作用、获取大部分赃款的,一般认定为主犯。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指虽参与实行诈骗行为,但情节不很严重、直接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辅助作用指为实施诈骗创造有利条件,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传递信息等,并不直接参与实行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
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分赃情况等因素,准确区分主从犯。
三、该如何认定诈骗罪情节较轻情形
认定诈骗罪情节较轻,可从多方面判断。犯罪数额方面,诈骗财物价值接近入罪标准且积极退赃退赔,可认定情节轻。犯罪行为方面,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恶劣手段,通过较为平和方式实施诈骗,危害较小。
犯罪人主观方面,初犯、偶犯且因生活困难等特殊原因作案,主观恶性相对小;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体现悔罪态度好。
危害后果方面,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精神伤害,或诈骗财物及时返还,降低被害人损失,也属情节较轻。此外,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也是认定情节轻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探讨该如何认定诈骗罪共犯应当知道情况时,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共犯在事后的表现,若其参与了诈骗所得的分赃,即便事前未明确知晓诈骗计划,也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另外,共犯与主犯的关系紧密程度也很关键,若长期存在业务往来且行为模式有异常,也会影响“应当知道”的认定。如果你在诈骗罪共犯“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证据收集等方面还有疑问,或者面临相关法律纠纷,别错过获取专业法律帮助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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