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可得利益损失获赔需满足什么条件
可得利益损失获赔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是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前提。
其次,损失具有确定性。即可得利益损失是在合同履行后可以合理预见必然会获得的利益,而非主观臆想的。比如生产企业因对方违约少生产产品而减少的利润,计算需有合理依据。
再者,损失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可得利益损失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若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导致损失,需具体判断因果关系的关联性。
最后,损失具有可预见性。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才会获赔。判断以正常理性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结合交易习惯等综合考量。
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到什么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指合同履行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如利润、租金、转让费等)。其赔偿需满足以下要件:
1.违约行为存在: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2.因果关系:可得利益损失直接因违约导致;
3.可预见性:损失是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如正常经营利润属于通常可预见范围,特殊利益需提前告知);
4.损失可确定:需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如过往交易记录、行业平均利润率、合同约定的收益标准等)。
需注意: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范围,且守约方需尽减损义务(如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不予赔偿)。若损失难以精确计算,法院可结合案件事实酌情认定,但需守约方提供合理计算依据。
简言之,可得利益赔偿以“实际损失+可预见预期利益”为限,核心是填补守约方因违约丧失的合理预期收益。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可得利益损失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其认定需遵循以下标准:一是可预见规则,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才需赔偿。二是减损规则,守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三是损益相抵规则,应从损失中扣除守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四是合理确定性规则,可得利益应是在一定范围内较为确定的,推测性、假设性的利益损失一般不予支持。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
在探讨可得利益损失获赔需满足什么条件时,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是个关键问题,通常要依据市场行情、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另外,在举证方面,受损方需要充分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还可能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该损失。若你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方面还有疑问,如数额计算方法、举证技巧等,别错过专业解答。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精准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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