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由谁举证
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合同等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若一方称合同损害了第三人利益,该方就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第三人利益受损的事实。这些证据可以是第三人受到经济损失的证明、第三人权利受到侵害的相关文件等。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在损害第三人利益这类常见问题里,多数是主张方举证。若主张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关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二、损害第三人利益举证责任分配有何法律依据
损害第三人利益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即主张对方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者,需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存在损害行为、第三人有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等。
若法律有特殊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环境污染损害第三人利益纠纷,污染者要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也对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分配作了细化规定。
三、损害第三人利益举证责任倒置有无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损害第三人利益举证责任倒置有部分规定。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损害第三人利益事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存在举证责任倒置。
如《民法典》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案,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侵权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暂无直接针对“损害第三人利益”统一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要依具体案件类型判断。
当探讨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由谁举证这个问题时,其实还存在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在举证过程中,证据的有效性如何判定,若提供的证据不被认定有效,又该如何应对。另外,若最终判定确实损害了第三人利益,责任该如何承担也是大家关心的。在实际法律事务里,这些问题可能会让当事人感到困惑。倘若你在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举证及相关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更多疑问,别让难题困扰自己。请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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