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发票纠纷是常见的法律实务难题。本案中,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围绕发票问题展开。张居宽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解决了这一复杂的法律纠纷。
精准定位争议核心
原告以被告仅开具部分发票,尚欠巨额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被告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精准定位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即发票开具的合同义务、法律关系性质以及被告主体资格问题。
合同义务抗辩
律师提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在法律实务中,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既然合同未作约定,那么开具发票就不能被认定为合同约定义务。这一抗辩理由从合同的角度出发,有力地反驳了原告关于被告应提供发票的主张。
法律关系定性
律师进一步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具有行政职权。企业或个人是否开具发票、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主要受税务行政管理规定的约束。因此,该纠纷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而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这一观点准确地界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为被告的抗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主体资格抗辩
针对自然人被告,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具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自然人通常不具备开具此类发票的资格和条件。原告起诉该自然人为开具发票的主体,存在错误。这一抗辩理由从主体合法性的角度,进一步削弱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全程参与庭审
法院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再次开庭审理。被告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阐述,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全面、准确的参考。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解决建设工程发票纠纷这一实务难题中的专业能力和有效策略,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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