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纠纷这类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律师的专业服务流程和细节处理至关重要。以本案为例,王泽明律师接受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B公司)的委托参与诉讼,展现了其在案件处理上的专业能力。
案件梳理与分析
王泽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整体情况进行了细致梳理。本案中,原告陈XX是实际施工人之一,与案外人组成合伙体承接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合伙内部结算产生争议,经过另案判决确认了陈XX的份额。此后其他合伙人的诉讼也确认了发包人A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总额。王律师通过对这些前案情况的深入研究,明确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背景,为后续的代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争议焦点识别
在庭审中,A公司提出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并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额提出异议。王律师则精准识别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发包人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第三人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内部承包或费用结算关系。因为前案调解书及生效判决已经对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处理或认定。这一准确的焦点识别为后续的代理意见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核心代理意见提出
基于对争议焦点的把握,王律师代表第三人B公司提出了核心代理意见。明确指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指向发包人A公司,所依据的是前案中已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强调本案的责任主张与第三人B公司无直接关联,第三人依法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这一代理意见逻辑清晰、依据充分,紧密围绕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第三人B公司进行了有效的辩护。
法律依据运用
王律师在整个代理过程中,熟练运用了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来判定案件。王律师在提出代理意见时,必然也是以类似的法律依据为支撑,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契合点,为第三人争取有利的审判结果。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向A公司追索工程款的请求,且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这说明王律师在本案中对法律关系的梳理、争议焦点的识别以及代理意见的提出都非常精准,有效地维护了第三人B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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