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宓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婚姻家事和公司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在原告石某某与被告XX公司、长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她在处理案件细节和证据方面的专业能力。
案件受理与争议焦点
2025年6月19日,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石某某主张两被告未支付其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请求法院判令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而两被告则辩称原告部分请求已超仲裁时效、金额超出仲裁范围、公司亏损导致不发放绩效奖金、原告主动离职无权获得绩效奖金等。这一系列的争议焦点成为了案件审理的关键。
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并就劳动关系转移、绩效奖金发放依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年休假工资时效等焦点问题进行审查。张宓律师深知这些焦点问题的重要性,她冷静地梳理相关证据。对于2023年度绩效奖金,她关注到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公司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未超一年。并且诉讼请求增加部分与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予以合并审理。同时,被告未举证证明绩效奖金发放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告知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2024年度绩效奖金,被告未举证证明离职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的规定已告知劳动者,张宓律师依据《录用通知书》约定,主张被告应按此折算支付。在加班工资方面,被告规定的调休期限低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6个月,且未举证否认加班事实,张宓律师主张应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支付。对于年休假工资,张宓律师准确把握仲裁时效,2023年部分已超仲裁时效,不予支持,而2024年剩余1天未休,应支付200%工资。
责任认定与判决结果
关于两被告的责任问题,张宓律师仔细审查劳动关系转移的相关协议,发现劳动关系经三方协议转移,未构成“混同用工”,两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某某支付2023年度绩效奖金53,306.3元;被告长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某某支付2024年度绩效奖金79,873.22元、加班工资3,077.16元、年休假工资2,225.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各负担5元。
在这个案件中,张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原告追索到近14万元的绩效奖金等款项,充分体现了她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能够冷静梳理证据,将复杂的案件事实转化为清晰的法律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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