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上千件案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他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
2012年,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该工程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之后,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将二被告诉至XX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精准抗辩策略
被告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了精准的抗辩策略。首先是合同义务抗辩,律师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对于发票开具的相关事宜并未明确规定,这成为了律师抗辩的重要依据。
其次是法律关系定性,律师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开具发票是税务机关管理的范畴,涉及行政法律规定,而非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一观点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视角。
最后是主体资格抗辩,针对自然人被告,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自然人在税务管理方面与企业有着不同的规定,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体资格,这一抗辩有力地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庭审过程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被告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律师以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法律依据,阐述了被告方的观点,为法官提供了全面的参考。
法院裁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张居宽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他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为被告方赢得了胜诉。
张居宽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从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了精准抗辩,成功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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