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一旦发生案件,有些便会出现刑事问题与民事赔偿。有些犯罪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付出一定的民事赔偿。大部分人的犯罪动机就是金钱,因此本身就没有很多资产的人是会没有能力进行民事赔偿的。那么,在我国民事赔偿不起要坐牢吗?关于这一点,接下来就和小便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赔偿处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外部的组织制度与物质保障
第一,设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障协会”。该组织类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为非盈利性的、民间性的社会团体。通过该组织,为投资者权益维护提供一个服务平台和场所,并聘请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士和机构代表投资者/股东向侵权者提起诉讼,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专业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完善律师的诉讼代理制度。依法明确律师以风险代理方式代理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全过程,并应当允许律师可以直接以公告方式公开征集投资者委托,发挥律师的法律与社会监督功能。
第三,设立公益性基金“证券市场投资者保障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证券发行与交易中提取专项费 用,或从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收入。佣金收入和国有股减持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券商与证券投资基金缴纳的年费,或接受社会捐款及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诉讼代理费、胜诉赔偿款中提成等,作为投资者维权与损失补偿基金,为投资者维权提供物质保证。
上市公司内部的物质保障 上市公司内部,应当建立和健全如下制度,以保证民事赔偿制度的实现。
第一,在上市公司内部,强制建立留存风险保证金制度、赔偿或补偿基金制度。
第二,建立董、监事、高层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和忠诚保证保险制度。使投资者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制度加以一定程度的弥补,保险公司也可以从保险的角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经营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有关人员的保险情况(已保、未保、拒保等)以及理赔情况均应及时公布,作为信息披露的一部分。
第三,尽快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酬薪制度、股票期权制度。一方面以提高其收入、激励其勤勉尽职,另一方面在发生责任赔偿时有钱可赔,使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收入和付出相一致,这一制度可以由股东大会决定,因在其任职期间和任职后规定期限内予以部分冻结,如果发生赔偿责任可由这些股份充抵,否则在任期届满时如数解冻。
其他物质保障 建立国家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财政回拔制度。在证券市场中,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负责市场监管的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机构和个人作出行政罚款处罚,或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机构和个人作出刑事罚金处罚后,其收入必然是上缴财政,但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仅仅是破坏市场秩序,也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作出罚款、罚金后,如果出现民事赔偿而赔付不足时,应当回拨一部分罚款、罚金用于民事赔偿,公权的行使不能侵犯私权的保障,对此,《证券法》第207条有相应的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好的相关信息。由此可知,需要偿还民事赔偿的人若当下没有能力偿还,是可以分期偿还的,拒绝偿还的人会被法院强制偿还。若是以后都没有能力偿还的就只能用个人现有资产偿还。抛开刑事问题,是不需要坐牢的。若您还有民事赔偿不起要坐牢吗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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