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期计算从何时起算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期计算一般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如果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这里的“判决执行之日”指罪犯实际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日期。若罪犯在宣判后并未立即被交付执行,而是经过一段时间才投入执行场所,刑期从其进入执行场所起算。而“先行羁押”,通常是指因该信用卡诈骗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期间。比如嫌疑人在判决前被羁押了3个月,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那么这3个月会在2年刑期中扣除,实际执行刑期为1年9个月。
二、信用卡诈骗罪及盗窃罪量刑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量刑档次及数额标准:
1.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罚金;
2.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有严重情节: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较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与普通情形略有差异。)
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量刑档次及数额标准:
1.数额较大(各地标准1000-3000元以上,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3万-10万元以上)或有严重情节: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30万-50万元以上)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量刑考量因素
最终刑罚需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累犯、犯罪手段等情节综合判定。建议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三、信用卡诈骗行为需满足何种条件
信用卡诈骗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上表现为四种情形: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过期、已注销或被盗用的信用卡;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四是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只有同时满足这些主客观条件,才构成信用卡诈骗行为。
当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期计算从何时起算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刑期计算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先行羁押,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另外,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涉及的罚金缴纳,也与刑期有着一定关联,积极缴纳罚金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判定和刑期计算是较为复杂的问题,若你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细节、羁押折抵刑期的具体规定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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