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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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淑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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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及二审庭审,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查、采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严重不足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保险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样的?

目前,在我国,有着各种各样的诈骗罪。有一种非常容易让人上当的就是保险诈骗,利用人们为自己未来多考虑的思想,通过保险合同骗取钱财。当这类犯罪者被抓,在法院接受审判时,也会有律师为其辩护。那么,保险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样的?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罪名认定

(一)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保险诈骗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保险诈骗的资料。至于保险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的具体说法,上文中并没有提到。但是,显而易见,这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主要是依据诈骗者的诈骗金额与犯罪行为,再根据相关标准,为其进行合法合理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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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没有虚构任何事实,也未隐瞒任何真相。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特征。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合同诈骗罪,可被告人虚构了什么事实?隐瞒了什么真相?
公诉人提交案件证据证明:2006年5月8日,被告人许某相邀李某承包山地,一同作为乙方,与村委会一队签订《承包山地合同书》,并经镇法律服务所见证。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山林经营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人许某参与管理,并享受纯收入的10%的收益。该林地林木取得林业局核发的林权证标记为:许某、李某共有。
公诉人提交案件证据还证明:2012年底,被告人许某与李某口头商议,被告人许某以95万元价款购买共同承包的桉树。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许某与张某签订《桉树买卖合同》,将取得的桉树以90万元价款出售给张某。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桉树售卖合同》,约定砍伐时间、付款方式等。
以上证据证明的事实足以说明:
被告人许某与张某签订《桉树买卖合同》,出售共有林木取得共有权人李某的同意,依据合同约定收取张某90万元桉树款,在签订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整个过程中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
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了《桉树售卖合同》,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那么,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李某15万元桉树款,暂没有支付余下80万元,是不是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收到桉树款后“逃匿”,依《现代汉语词典》“逃匿”指逃走隐匿。被告人许某供述只是去珠海做工程,手机从未更换,也从未停机。哪有逃匿还使用原有手机号码,且一直不停机?连公诉人认定的“被害人”李某也不得不承认:“只要是我的电话号码打过去他的电话号码都打不通,然后要是我换别的电话号码打过去就能打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向李某支付共人民币15万元后逃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一步说,即使认可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收到桉树款后逃匿之说,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第(四)种情形:“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完全不符,因为该情形是针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如前所述,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了《桉树售卖合同》,自始至终在签订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整个过程中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第(四)种情形“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限定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被告人许某与与张某签订《桉树买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了《桉树售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是履行与李某签订的《桉树售卖合同》过程中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但被告人许某没有收受对方当事人李某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而是依《桉树买卖合同》约定收受张某给付的货款后“逃匿”, 把依甲合同收受货款,当成了依乙合同收受货款,张冠李戴了,足见公诉人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收到桉树款后逃匿之说没有事实根据。

二、被告人许某没有骗取李某80万元,虽然暂时没有付清李某桉树款,但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特征。
1、该林地林木取得林业局核发的林权证标记为:许某佳、李某共有。被告人与李某签订《山林经营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人许某参与管理,并享受纯收入的10%的收益。经双方协议,由被告人许某负责将该处桉树出售,被告人许某出售获得90万元,给李某支付了15万元,尚有75万元没有支付。公诉人指控经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骗取李某80万元,那么,被告人许某份额在哪里?是司法机关剥夺了被告人许某依法享有的份额吗?哪有法律规定“诈骗”自己的钱也犯罪?
2、被告人至今没有给李某支付80万元桉树款,是因为李某拒绝履行该《山林经营合作协议书》,暂时保管该合伙收益的财产,如有纠纷,最多也就是合伙结算纠纷,不构成民事侵权,更不构成犯罪!
3、按照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的《桉树售卖合同》约定,被告人许某至今没有给李某支付80万元桉树款,仅构成违约行为,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公诉人却指控被告人诈骗李某80万元,实在是以刑压民,滥用刑法,何以服众?

综上所述,被告人许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以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的方法骗取李某80万元,被告人许某行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方面特征,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许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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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怎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怎样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属于民间借贷。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民事借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其次、被告人刘某借款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被告人刘某行为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非法占有通俗讲就是“借”款时就没打算还款。人的主观思想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从被告人借取的绝大部分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事实,公诉机关得出的是被告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辩护人据此事实却得出相反的结论: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述事实可以概括为“借后债还前债”(通俗讲就是“拆了东墙补西墙”),被告人刘某的客观表现显然不是不还,而是借钱也要还债,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
一,“还前债”说明被告人刘某对前面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则还要举债还债吗?其
二,所借“后债”用于还前面的借款,这说明“借后债”的用途是还债,而不是非法占有“后债”。而注册公司、投资开发东门 地块都跟经营有关,何谈非法占有之目?被告人刘某所借款项除了用于生产经营就是用于偿还借款本息,部分借款尚未返还,是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返还主观上故意霸占不予返还,即属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并非赖帐不还。
(2)被告人刘某客观上没有实施“隐瞒事实、虚构事实”的行为。书认为:“被告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隐瞒企业亏损、负债累累的真相,虚构企业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从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都会说明是资金周转困难,从没有虚构自己的公司如何的赚钱。公司也确实在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借款人也从没有问被告人的公司经营情况。
2、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案发,被告人采取以借为名、骗取他人担保等形式,骗取被害人朱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4834767
9.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刘某被指控的部分行为应为公司行为被告人刘某原是某公司的总经理,有的借款款是以某公司名义进行的(如2010年5月21日,向天兴信用投资担保公司借款150万元;2010年9月30日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260元;2009年12月15日、2010年9月1日农业银行某县支行贷款350元、150元),有的虽然以个人名义借入,但购买的财产包括厂房、设备、汽车等也确实用于公司,所以应当认定为公司行为,书将所有行为都归到吴英个人名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不少借款的借款时间是发生在2007年之前。如2001年陈某
5.5万元;2002年,钟某2万元;2003年,始通村钟利达村民小组10万元;2003年3月,钟某
1.5万元;2004年杨某8万元;2006年王某
3,2万元;2003年林某2万元;2003年李某8万元;2004年,廖某3万元;2004年,刘某4万元。2004年杨某8万元;2006年王某
3,2万元;(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控他人的基本要素要有具体的受害人和借款时间及具体的借款金额。但书只是罗列了几个人的名字及总数额,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和借款时间。按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应当提起公诉,可事实上,本案事实并未查清,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如借款的时间、数额、还款数额等都没有客观准确、令人信服的数字。显然,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辩护人: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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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王某某近亲属委托并经王某某本人的同意,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为被告人王某某作罪轻并应减轻的辩护;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事实依据: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全部供述自己与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经过,并提供另外两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的照片、真实姓名、手机号、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他两名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抓获,使案件及时得到侦破,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应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
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岑某某《讯问笔录》:被告人岑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于某某年某某月至某某月份一直联系,并取得受害人钟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之前并不认识,由于后来王某某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在某某年某某月份,岑某某告诉王某某、黄某某认识某某市某某区一个叫钟某的女的,并说能骗到钱,让王某某和黄某某配合进行诈骗。王某某是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2、犯罪行为上的辅助作用。犯罪行为上,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仅仅是打过两次电话,并没有一直与受害人联系,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与受害人联系,并办理的两个银行账户,通过短息及电话方式告知受害人先后四次汇款,受害人汇款后,该款项一直由岑某某和黄某某控制着,被告人王某某并无权掌握上述资金,因此在行为上起次要作用的。
3、分配赃款金额上的次要作用。
(1)分配办法上的协商上看的次要性。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来看,三个人皆分得相同的6万余元,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王某某并未分得6万元,因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与黄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他两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也没有与其他人在利益上进行过任何协商交流;
(2)分配办法话语权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钱都是岑某某或者黄某某提出来,在分配办法上,被告人王某某显然没有话语权;另外从其所获得的款项数额也可证明其作用辅助性。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偶犯;事实依据:王某某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同时是受岑某某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王某某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2010年8月9日,王某某委托公安机关向受害人钟某支付了83666元,在对比自己所获得的款项上充分超额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2010年8月30日,受害人钟某出具谅解书,并“希望能对三人从轻处理,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六、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最高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初犯,偶犯,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全部退赔受害人诈骗金额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考虑其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我的一个叔叔,他的儿子全部就因参与诈骗他人钱财被派出所给抓捕了。眼看就要被判刑了,他不服,想发起二审辩护,他的家人想问诈骗罪二审无罪辩护咋办,二审无罪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以下内容就是2017年最新的诈骗罪二审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本,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尊敬的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福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根据本案法庭调查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人保福州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乙依法属于涉案机动车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和三责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被告应当依约在该险种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依据充分,请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四、被保险人已经就上述各项损失依法对第三者乙家属足额进行了赔偿,依法有权直接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原告已经实际赔付死者家属人民币301500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提交了原告与死者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死者家属出具的收条等书证,死者父亲---到庭作证。经当庭质证以及询问证人,原告付款的事实足以认定,因此,原告依法有权直接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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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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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表弟他发现倒手卖电缆可以赚钱,就和他的同事大晚上的去偷盗电缆,然后卖到废品站那里,倒手赚了七八千,偷了好几次,被发现给抓了,现在已经是二审了,他委托我写辩护词,请问盗窃罪二审辩护词如何写?
[律师回复] 二审刑事辩护词格式涉嫌盗窃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事由,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没有真正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仍旧量刑过重,没有真正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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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在单位已经是人事主管了,就涉嫌受贿罪了,给受贿到十万块了,现在已经被抓了,目前要二审了,受贿案二审辩护词是啥,受贿罪二审无罪辩护词是怎样?
[律师回复]
一、概况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王某本人的委托,参与其涉嫌受贿罪的二审开庭审理,经庭审示证、质证结合全案证据辩护人总体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王某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分述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二、内容
王某未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峰公司担保
(一)王某无职务可供利用,无法也不可能实际经营管理担保公司
1、一审证据体系能够稳定证明:财政所长和纪委书记职权均不包括经营担保公司。表现在:工商资料反映王某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聘用经理;相关政府文件或者会议纪要没有任命王某管理经营担保公司;无证据证实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实际经营管理担保公司。
2、担保公司工商登记明确登记潘某是法定代表人、孙某是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不能因为吴某、潘某等人的猜测性证言认定其实际管理公司,谁也不能肯定吴某等人的证言就一定是真实的,他们的证言同样属于待证事实,并无相关的书证或者其他确定的事实加以证明,检察机关不能用待证事实来证明待证事实。
3、王某对内没有决策权、审批权。吴某、潘某等人证明王某受托经营管理担保公司,这只是他们的一种说法,其实质上是担保公司的办公地点设在财政所,担保公司财务核算由财政所会计杨某兼任,担保公司的资金绝大部分是财政资金,王某作为财政所长,按照领导决策办理相关经济业务事项,起到上传下达作用,王某并没有决策权,也没有审批权,这可以从沭城镇镇长吴某的证言中得到印证。吴某证言:“担保公司的资金使用要由镇领导批准,我任镇长时担保公司的业务都是经黄书记安排后由我签批,法人代表潘某也要签字的”。
4、至于王某在侦查机关供述“镇里安排自己负责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250万元贷款”,王某已在本次庭审中进行了辩解:“在某县检察院审查期间,检察人员已将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250万元贷款一事跟我讲了,在自己被宣布逮捕并被送到某县看守所的当天,由于我在检察院办案点被折磨了二个半月,又被突然宣布逮捕,精神几近崩溃,讲了我知道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250万元贷款一事。其客观事实是:在检察人员没有跟我讲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250万元贷款一事之前,我一直以为我是以个人名义为某峰公司担保贷款,我并不知道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贷款,我是受检察人员的诱供。担保合同上的三个印章是丁某偷盖上去的,我在2015年6月30日某县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我才看到担保合同上盖有担保公司的公章及潘某和我的私章”。
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辩解,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印证:
①芮某当庭证言:担保贷款手续是我和丁某办理的;
②王某的私章作为银行印鉴章是丁某保管的;
③某银行于某违反规定,在明知王某不是法人代表,没有签字权的情况下,办理了担保贷款。
5、关于花某证人证言。花某找王某和丁某帮助某峰公司融资,花某只是说:“过了几天,王某给我打电话说250万元贷款在某银行已经办好了”。自始至终都没有说王某以担保公司名义担保贷款,这恰恰与王某所说的以个人名义担保贷款相互印证。
(二)担保公司公章、王某及潘某私章谁保管并私盖在担保合同上需要进一步查实。
1、王某证实自己只有一个私章是作为财务印鉴章,由丁某保管,丁某签发银行支票时都要加盖王某的私章。辩护人从丁某、吴从杨贪污案中了解到,吴从杨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提到,丁某当场给其开银行支票,并没有需要找王某盖章,丁某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也反证了王某的私章是丁某自己保管的,从而证明了担保合同上的印章是丁某瞒着镇领导及王某偷盖上去的,也推翻了杨某证明王某的私章是王某自己保管的谎言。
2、王某任财政所长期间,不仅包村管账,还兼管开发区厂房建设工作,平时很少在财政所,为了方便办理业务,单位的印章是交由总账会计丁后银和出纳杨某负责保管的。这一做法和其他单位一样都是约定俗成的惯例,同时这样操作也不违反《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2、潘某证明其印鉴由财政所保管,但并未具体指明是王某还是丁某在实际保管,其仅仅是推测担保合同上印章可能系王某加盖。
3、某银行信贷员于某的证言不可信。
(1)审核贷款资料应发现王某并非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其无权决定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贷款事项;
(2)王某和于某并不相识,也没有业务往来,这点也得到了时任某银行分管信贷副行长王斌的确认。众所周知在当时贷款不易的情况下,银行不可能仅凭担保公司有存款就直接发放大额贷款。
我的一个室友,她最近在天津涉嫌贩卖毒品让查了,法院没有判决完快,要二审了,不知道辩护词应该怎么写,问一下贩毒二审辩护词,辩护词的范文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年     月     日
  这是一份比较完整的刑事辩护词的格式,各位要是有需要的话,可以在写辩护词的时候适当进行参考。一份好的辩护词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甚至还能无罪释放。所以,最好是请专业律师来进行刑事辩护,起草相关辩护词。
我弟弟前不久的时候上大学了,本来挺好的一件事,但是他在大学跟了一帮小混混,最近因为跟人涉嫌诈骗的事被抓了,他就请了律师在辩护呢,那艺术品诈骗罪辩护词是啥,辩护词(诈骗罪一审)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苟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苟某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苟某有以下可以依法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苟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犯罪中,被告人苟某处于次要地位,诈骗的犯意是同案犯兰某提起并策划的,被告人苟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只有三个:听从兰某的指使在网上发布私家侦探广告,接电话,联系被骗人。对方付完定金之后,就把对方的情况记录下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受他人安排和指使。被告人苟某在整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辅助作用,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时间上来说,被告人苟某是后来加入的,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组织者,被告人苟某是由于家里欠钱,被生活所迫才参与,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苟某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纵观整个事件的产生、发展及该损害结果的产生,他只是被动的跟随,在本案中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从被告人苟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这些都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苟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苟某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苟某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供出同案犯兰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苟某具有积极退赃、退赔的情节,应根据退赃的数额以及对被害人弥补的程度适度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6、被告人苟某获利较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苟某仅获得大约七八千元,主观恶性不大。在对其量刑时,此情节应予考虑。

7、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本案中,每次诈骗犯罪时间都很短,被害人在没有认真、仔细核实的情况下,就将定金汇到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上。
  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存在着严重的过失和过错行为。假如被害人稍加考察、核实,稍加防范,相信本案绝不会发生。

8、被告人苟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所受教育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苟某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其因家庭经济条件极为困难,生活所迫加上兰某的欺骗和诱惑,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被告人苟某的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母亲还是残疾人,妻子无业,两个孩子尚且年幼,被告人苟某系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柱,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现实的生活和生存状况。
  
9、被告人苟某在案发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苟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同时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鉴于本案的上述实际情况,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予以重视并采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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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
1、被告人初次犯罪,主观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3、在本案中,被告人始终处于被动、胁从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所以被告人应为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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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们家有一个亲戚因为贩毒罪,现在被公安机关予以逮捕之后要被起诉了,刑事辩护二审辩护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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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二审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你好,最近在学习法律常识,不明白二审辩护词是什么,以及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二审辩护词的含义,以及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的写法,主要要掌握以下的特点:
辩护词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辩护词内容由序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具体写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辩护词无统一规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一致的结构。
一、首部
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
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二、序言
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
(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
(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
(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
(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
(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把无罪当作有罪。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为犯罪,正当防卫认定的为故意伤害等;
(2)确定罪名不当。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
(3)量刑偏重,对应子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
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
4.如起诉书指控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
(2)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
(3)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辩护;
(4)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
三、结束语
一般可以讲两个内容:一是总结或复述辩护词的基本要点,二是从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
四、尾部
辩护人署名,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写明辩护词制作日期。
五、制作辩护词时应注意的问题
辩护词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书,从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后所进行的调查和出庭等一系列工作,最后落实到辩护词,律师的素质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辩护词上。因此,制作辩护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案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必
须在调查基础上着重客观事实;法律是尽度,要紧跟事实,对照法条进行辩护,让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说话。
2.观点明确,针对性强。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切忌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捕风捉影,浮夸不实。
3.紧扣论点,深入论证。无论是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都必须紧紧围绕论点,抓住案情的关键性实质性问题,深入剖析,充分论证。
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是辩护词常见的两种写法。所谓正面说明,是指采用证明的方法,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然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以立论说理为主;所谓反驳论辩,是指采用反驳的方法,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持的观点进行针锋相对地反驳,在反驳的过程中注意阐明自己的主张,但以反驳为主。
一般的辩护词往往是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兼而用之,把正面说明与反面驳斥有机结合在一起,有“破”,有“立”。
4.语言恳切,掌握分寸。摆事实,讲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切忌渲染夸张,言过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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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交通肇事二审辩护词应当写清楚代理人的合法地位,其实就是关于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做出介绍,比如说在定罪方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量刑方面具有从轻处理的情节。总之辩护应当是尊重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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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哥涉嫌诈骗罪,一审判决下来我们都不服,已经申请二审,想咨询下一般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由于辩护词要根据案情进行书写,因此,不同的案件辩护词可能大不一样,下面仅列举一种常见的诈骗罪二审辩护词范本给你参考。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X已经涉嫌构成贪污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XXX人民法院
您好,我叔叔最近在外面送盒饭的,由于别人卡车撞上叔叔的车辆的,导致饭盒都撒出来的,后来叔叔告上法院的,对于二审不上诉辩护词是怎样的,还有哪些相关的规定的,请您给予解答的,谢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上诉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了解了本案案情。现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和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于原审刑事判决书所述基本事实和定罪部分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未将上诉人认定为从犯是错误的,而且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关于主从犯问题
根据上诉人李某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和法庭上的供述,其他同案犯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杨某、陈某锋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结合上诉人李某某和其他同案犯的实际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这两起共同抢劫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第一起抢劫案(即2013年8月19日抢劫案),根据上诉人李某某供述系曹某提议的,本意是要去偷一辆摩托车,而不是要去抢劫,起初并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作案工具也是由曹某及另一同案犯陈某准备的。曹某骑助力车载他们到灌口寻找作案目标未果,上诉人李某某已放弃偷车念头,本想自己回家,可惜未能拒绝曹某到白虎岩山顶玩的邀请,便一同到白虎岩山顶玩。下山途中,曹某事先未告知、也未与上诉人及另一同案犯协商的情况下,见财起意自行对被害人杨某实施拦车抢劫行为,上诉人是在曹某要求帮忙的指使下才不经意中加入了这起抢劫中,被害人的助力车
最后是被曹某抢去的,事后上诉人对助力车的去向并不知情,也没有分到任何销赃款。
其次,关于第二起抢劫案(即2013年9月15日抢劫案),根据同案犯刘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证据卷051页)“因为我当时没有上班,没钱曹某叫我去抢劫我就去了”以及另一同案犯杨某江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证据卷084)“曹某和刘某就对我说一起去赚钱,还说前天也去赚钱了,于是我就同意了”可见,这次抢劫也是由曹某提出来的,也是由其一手策划的。另外,根据同案犯曹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证据卷033)“我们四人冲过去的时候被其中一男子跑掉了,只将另一男子围住,我用棍子敲了那男子被部一棍,其他人就没有动手,
然后就抢到一部手机和700元钱”。同案犯刘某也在讯问笔录中供述(详见证据卷051)“曹某一个人下车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直接往那男子腰上敲了一棍”。同案犯杨某江也在讯问笔录中供述(详见证据卷084)“曹某说他妈的上去抓人时跑了一个人没追上,还说抢到一部黑色山寨手机和600多元”。这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完全可以证实是曹某在带头实施具体抢劫,而且持棍殴打被害人也是曹某,而不是上诉人。另外,抢到赃物后具体如何分赃也是由曹某一手决定的。
由此可见,上诉人在本案两次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作用,因此,应认定为从犯。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具体表现如下:
1、鉴于上述理由,上诉人李某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召集者、组织者,上诉人李某某仅只是起辅助作用,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能对其减轻处罚。
2、上诉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此情节,根据量刑规定建议可以减少基准刑。
3、鉴于被害人陈某锋被劫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71元,已从贵院缴获的赃款中全部获得赔付。此情节,建议可以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4、鉴于上诉人父母为了生计忙于工作,对其疏于管教,且其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而误入歧途,因此,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定罪量刑中,未客观认定其为从犯,未充分考虑到其上述从轻、减轻情节,导致量刑过重。因此,辩护人请求贵院能够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述情节,撤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判处较轻的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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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书面审理辩护词需要注意哪些
二审书面审理辩护词需要注意首部的标题,序言,以及正文部分的格式和行文的逻辑顺序,只要当事人的书写符合法律上的规定就可以解决,但是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核通过,这样问题的处置,才会有着重要的法律基础,进而确保自己的事情得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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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表叔他不务正业前几天和社会上的朋友一块去偷黑车让抓了,现在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起诉了,我帮忙问一下要求改变犯罪数额二审辩护词,盗窃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二审刑事辩护词格式涉嫌盗窃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事由,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没有真正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仍旧量刑过重,没有真正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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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她们公司的保险都由他管理,可是他被卖保险的欺骗了,朋友叫我了解一下保险诈骗罪二审无罪辩护词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保险诈骗罪二审无罪辩护词是怎么样的,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罪名认定
(一)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保险诈骗罪量刑标准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刑事二审辩护词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二审辩护词要怎样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辩护词
市中级人民: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昌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审判决犯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在结算工程款时承诺给符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关于是否承诺给符好处费、符是否为了得到好处费才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的问题,符的证言自相矛盾,的供述前后矛盾,并且两人的口供不一致,应当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违法采信证据,是错误的。比如:卷二第81页:符对梁送来的结算表看后无异议就在上面做意见并签名盖章卷二第86页:符没有详细核实每项工程的情况卷二第101页:我(符)没有提出异议就在工程结算表和合同书上签名及盖章卷二第88页:符告诉入账的只有10万元,没有什么目的,只是当时是忘记了。在还款计划表上签署意见时,认为中医院欠工程款应当借助这个机会要求区政府拨款解决等。卷二第28页:没有与符勾结虚报工程款与隐瞒已付的30万元,当时记不清中医院已付30万元给我们这件事卷二145页:在要求中医院确认还款计划时,既没有和中医院对账,也没有在公司内部对账等。不难看出,符是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对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签章的,并非是承诺给其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有意与勾结才签章的。
2、关于工程结算书与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问题,在一审的庭审中已做出明确而合理的解释,一审判决未经调查与核实,违反法定程序片面采信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工程结算表中的路面工程,实际上包括院内的路面工程、门口道路工程和后院的填土工程。由于路面工程与填土工程的造价一样,双方协商同意按照路面工程造价统一结算而已,并不是虚报路面工程。填土工程也是建筑公司做的,门口的道路工程也是公司做的,全医院的人都可以作证。针对司法鉴定时遗漏了门口的道路工程与填土工程,并且鉴定时适用的定额明显低于应当适用的定额。及其辩护人在一审中已做明确的辩护,并在开庭前向一审提交了补充与重新鉴定申请书。遗憾的是,一审不理不睬。不难看出,工程结算书与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是司法鉴定时遗漏鉴定项目与适用鉴定标准错误造成的,并非是虚报工程量。
3、符没有收取的好处费,这是不争的事实。一审判决未能尊重客观事实,主观臆断,主观归罪,是错误的。纵观本案不难看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主要是基于在确认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时与符相勾结,虚报工程款与故意隐瞒已付的30万元。如此说来,符应该是本案合同诈骗罪的共犯。遗憾的是,符不仅不是本案的被告人,反而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核心证人,并以其证言证言来证明他的同伙的犯罪事实,显然是荒唐可笑的。
其次,在实践中,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能够拿到工程款,有时迫不得已会承诺给一定的好处费或茶水费等,这既是我国的人之常情,也是施工方的无奈之举,甚至是施工方不得已而为之的善意谎言。难道说没有给好处费、只是口头说说给好处费,就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吗恐怕全中国都找不出一个这样荒唐的判决先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诺给符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采取虚报工程款与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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