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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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区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依据是什么

在生活当中,我们常说位高权重。表面上我们看见有些人风风光光的,但是实际上权力越大,所处的位置越重要,那么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比较多的。国家公职人员也是如此,我国既不允许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同时也不允许存在玩忽职守的这样一种行为。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区分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依据是什么?

一、区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依据是什么?

这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是过失,滥用职权是故意。

主体相同,结果相同,客体不同(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客观行为方式,一为作为一为不作为。

二、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行为人涉嫌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本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实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但是滥用职权的话,那就是故意的。相比来说,滥用职权罪比玩乎职守罪的性质更为恶劣一点。但是如果因为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民造成了严重损失的话,那么相关人员甚至有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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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仅从这两罪定义看,他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事实层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是不正当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是不认真履行职责。
但在规范层面,与玩忽职守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上述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针对的“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一个是针对玩忽职守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交叉重叠之处,都包含有作为的成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也不再区分。 然而,毕竟两者属于不同的罪名,而定性问题又是刑事司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从事实层面入手并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较为恰当:
明知不当而为之的一律认定为;因为有不正当的动机,明-之当为而不为,放任结果发生的认定为;直接故意实施作为或的认定为;的也为。明知当为而不为的是玩忽职守;压根没有认识到行为已违反职责要求,不管作为还是都认定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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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罪区别
区别是:一、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二、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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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概念表述多种多样,笔者认为下述表述能比较准确地反映这两种罪的本质属性,故以此作为研究两罪区别的基础: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较两罪的概念可以看出,除了犯罪主体是完全相同的以外,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是有区别的。许多刑著中,都认为这两种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全面之处在于,它们只研究了这两种罪的同类客体,而没有深入探讨这两种罪的直接客体。刑法第九章中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必须研究各种罪的直接客体,这样才能准确地掌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的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因此,两种犯罪直接客体上的区别为:前者是正当性,后者是勤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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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玩忽职守和的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前者是职务活动的正当性,后者是职务的勤政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的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滥施,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但履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二、相关法律条文
1.玩忽职守罪刑法条文
第九章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罪刑法条文
第九章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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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
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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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  
1、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1)刑法第九章中渎职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但渎职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必须研究各种罪的直接客体,这样才能准确地掌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两罪在客观上有三方面区别
(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滥用职权罪主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
(3)结果要件要求上的区别。鉴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结果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等。  
3、两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1)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如执法人员基于报复动机,滥用职权去罚没个人或单位财产,违法吊销他人的营业执照,非法拘禁他人等,便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如执法人员基于私情、私利,该为而不为,该扣押、查封的财产而不去扣押、查封,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而不去吊销,对故意拒不履行职责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听之任之,便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2)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恪尽职守,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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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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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和合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勉和尽责。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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