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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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军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违反军人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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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对于武器装备的使用国家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武器装备的操作人员在操作武器装备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操作,否则如果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那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是怎样的?小编在下文中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是怎样的?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武器装备肇事罪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

自然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技术事故是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或者武器装备条件不良造成的。这两种事故都不属于责任事故,因而不具备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区分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与武器装备肇事罪有许多相似之处。武器装备肇事罪与这些犯罪除了在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上的区别外,还需注意区别以下两点:

1、看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武器装备。只有犯罪对象属于武器装备,才能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如不属于武器装备,则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

2、看是否因违反了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如是,就应定武器装备肇事罪;如果主要是因违反了其他维护公共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就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

(三)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

枪支走火致人伤亡从广义上说,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根据本法第233条和第235条对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所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

(四)区分本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都与武器装备有关,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也可能造成相似的严重后果,而且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经常混在一起,使用中有管理要求,管理中有使用规定,因此在定罪时容易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1、发生犯罪的时机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一般发生在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过程中,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发生在武器装备的申请、补充、调整、动用、封存、保管、转级、退役、报废和技术革新等管理工作过程中。

2、行为人的身份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各类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但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武器装备肇事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人员,在对武器装备的使用过程中,当事人违反了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会构成本罪。它经常会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行为人的身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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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知道关于武器装备肇事罪判多少年,我有个朋友犯了这个,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武器装备肇事罪判多少年如下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百三十六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依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这里所谓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那些在管理、使用、操作武器装备的过程中,故意违反有关的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冒险蛮干,或者有章不循,自行其是,或者马虎从事,严重不负责任,以及擅自使用、操纵武器装备,因而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而不是指那些入伍不久,对武器装备的性能尚未熟练掌握、对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也不熟知的军人,在管理、使用或者操纵中,不是出于故意违反规定和规程而发生的重大事故。构成本罪的“其他严重后果”,从军事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指武器装备发生爆炸、碰撞、毁损等而造成重要武器装备毁坏、火灾烧毁重要军事物资、大面积污染危害军人和人民群众健康以及 生物、动物的生长,或者公共财物的重大损失等。
二、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武器装备肇事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谓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较多的人重伤、死亡的;重要的武器或者技术装备毁坏不能使用的;军用物资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战斗任务完成的,等等。
三、关于军职人员玩弄枪支、弹药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律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的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曾规定: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过失重伤罪、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上述规定仍可参照执行。
四、关于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肇事的,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武器装备肇事罪的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条曾规定:军职人员驾 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致使同时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也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五、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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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武器装备罪如何判?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破坏武器装备罪如何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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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武器装备罪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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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犯了武器装备肇事罪,被抓起来了,我想问下武器装备肇事罪判多久?这方面的法律师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区分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
自然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技术事故是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或者武器装备条件不良造成的。这两种事故都不属于责任事故,因而不具备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区分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危险物品肇事罪等,与武器装备肇事罪有许多相似之处。武器装备肇事罪与这些犯罪除了在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上的区别外,还需注意区别以下两点:
、看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武器装备。只有犯罪对象属于武器装备,才能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如不属于武器装备,则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
2、看是否因违反了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如是,就应定武器装备肇事罪;如果主要是因违反了其他维护公共安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就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
(三)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
枪支走火致人伤亡从广义上说,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根据本法第233条和第235条对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所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
(四)区分本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都与武器装备有关,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也可能造成相似的严重后果,而且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经常混在一起,使用中有管理要求,管理中有使用规定,因此在定罪时容易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1、发生犯罪的时机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一般发生在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过程中,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发生在武器装备的申请、补充、调整、动用、封存、保管、转级、退役、报废和技术革新等管理工作过程中。
2、行为人的身份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各类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但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武器装备肇事罪。
相关说明编辑
构成逃离部队罪必须有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携带武器逃跑的;驾驶车船逃跑的;组织他人逃跑的和屡教不改多次逃跑的;等等。
特别注释编辑
一、这里所谓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那些在管理、使用、操作武器装备的过程中,故意违反有关的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冒险蛮干,或者有章不循,自行其是,或者马虎从事,严重不负责任,以及擅自使用、操纵武器装备,因而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而不是指那些入伍不久,对武器装备的性能尚未熟练掌握、对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也不熟知的军人,在管理、使用或者操纵中,不是出于故意违反规定和规程而发生的重大事故。构成本罪的“其他严重后果”,从军事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指武器装备发生爆炸、碰撞、毁损等而造成重要武器装备毁坏、火灾烧毁重要军事物资、大面积污染危害军人和人民群众健康以及 生物、动物的生长,或者公共财物的重大损失等。
二、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武器装备肇事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谓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较多的人重伤、死亡的;重要的武器或者技术装备毁坏不能使用的;军用物资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战斗任务完成的,等等。
三、关于军职人员玩弄枪支、弹药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律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的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曾规定: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过失重伤罪、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上述规定仍可参照执行。
四、关于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肇事的,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武器装备肇事罪的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条曾规定:军职人员驾 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致使同时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也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五、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有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问下大家,请问哪位大神知道武器装备肇事罪认定是什么?大家帮忙解答下,谢谢
[律师回复] 枪支走火致人伤亡从广义上说,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根据本法第233条和第235条对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所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
2.区分本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都与武器装备有关,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也可能造成相似的严重后果,而且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经常混在一起,使用中有管理要求,管理中有使用规定,因此在定罪时容易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1、发生犯罪的时机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一般发生在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过程中,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发生在武器装备的申请、补充、调整、动用、封存、保管、转级、退役、报废和技术革新等管理工作过程中。
2、行为人的身份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各类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但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武器装备肇事罪。以上就是我对问题武器装备肇事罪认定是什么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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