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情况
高志博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法学本科,于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就职于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是律所合伙人,同时担任刑事辩护团队主任与婚姻家庭团队主任。其执业证号为123xxxxxxxx344138,服务于哈尔滨地区,律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汇智中心A座。执业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深厚实务积淀,其中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百起余件。他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等大型国企和私企。
专注刑事领域
高志博律师在刑事领域尤为专精,其擅长处理的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类犯罪包括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等。在暴力性犯罪方面,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案件的处理上也有丰富经验。此外,他在未成年人犯罪、聚众淫乱罪、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大型集团犯罪等细分类型上同样具备大量实践经验。
掩隐罪争取减刑案
在此案中,家属在法院阶段才委托高志博律师,此时被告人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法院阶段很难改变检察院的量刑结果。但高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检察院量刑漏洞。检察院以现场抓获而未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但卷宗显示实际是电话传唤,应属于自首情节。高律师抓住这一漏洞,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最终帮助被告人认定上自首情节,从而使刑期降档,成功减少了刑期。但因被告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未委托律师,且出现违法过激行为,检察院考虑社会危害性大,决定予以逮捕并从严处理,否则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有可能争取缓刑。这也凸显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快速委托律师的重要性。
代理获缓刑案例
高志博律师成功代理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为辛某争取到缓刑判决。在该案中,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柏XX、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认为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其中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刘XX、柏XX系自首,三人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高律师提出辛XX具有从犯、坦白并代为退赔被害人的行为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加之在审理期间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更为有利,适用该解释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最终,被告人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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