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他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其所在的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陈俊全律师不仅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着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重要职务。
丰富的案件经验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他所办理的案件中,深耕于刑事和民事两大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的执业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服务。
重要案件成果
在他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几起案件成果尤为显著。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陈俊全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最终为林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中,原本复杂的案情在陈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李某只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和陈某猥亵罪案,陈律师也分别为杨某和陈某争取到了不起诉和缓刑的结果。这些案件充分展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多人,他们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x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了双方的争执。蒙X、韦X等人与蓝xx等人先是发生争吵,后双方持械发生斗殴,斗殴行为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俊全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首先,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这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而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再者,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未实际使用,其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还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陈律师建议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陈俊全律师在案件辩护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案件定性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同时充分挖掘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在众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他始终秉持着专业、负责的态度,展现出了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素养。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和出色表现,无论是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还是对于司法公正的推动,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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