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其执业年限从2017年至今,有着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并且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件承办总体情况
陈俊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可见其在刑事领域投入了较多精力。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业务范围较为广泛。
重要案件经验
在其执业过程中,有几起重要案件值得关注。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辩护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最终获缓刑。这些案件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能力,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有利的结果。
典型案例分析蒙X寻衅滋事罪案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案件发生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重要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系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蒙Xx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基于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担任法律顾问情况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这表明他不仅在刑事辩护方面有丰富经验,还具备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能够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保驾护航。
获得荣誉
陈俊全律师获得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体现了他在公益法律服务方面的贡献,也反映出他在法律实践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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