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介绍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服务于南宁地区,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尤为擅长刑事辩护。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陈俊全律师担任着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并且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处理寻衅滋事案
蒙X寻衅滋事罪案是陈俊全律师的典型案例之一。2023年2月4日2时许,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被告人蓝xx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了一系列冲突。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被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蒙Xx、蓝xx等人手持器械出“布xxKTV”大门与蒙X、韦X等人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xx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并于20xx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次案件。他提出了两点重要辩护意见。其一,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二,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还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
不过,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其他成功案例
除了蒙X寻衅滋事罪案,陈俊全律师还成功办理了多起其他刑事案件。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经过陈律师的辩护,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陈律师为其争取到了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成功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这些案例都充分展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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