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费如何尽量少付?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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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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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夫妻与孩子还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并不因为婚姻关系是终结和中断,同样,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后不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以保证孩子的成长和生活质量,那么,孩子的抚养费是如何确定的呢,离婚抚养费如何尽量少付呢?

一、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是双方约定孩子的抚养费数额,可以参照以上标准。

三、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方式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1、定期给付

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2、一次性给付

有的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3、以物折抵

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以上是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法院确定标准,双方商定具体数额依据以及给付方式,至于离婚抚养费如何尽量少付,是要以法院明确的三个标准为依据,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参照司法解释的标准协商确定,孩子始终是自己的,他们在失败的婚姻中并没有过错,而是受害者,因此,抚养费的多少最终还是要以保证孩子健康成长,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条件为基础原则和良心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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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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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是否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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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分歧:
审理中对于是否支持安某要求田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这其中既有父亲也有母亲,如果一方不抚养子女,另一方当然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故不应该支持安某对子女抚养费的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这也是立法的本意,而不能把这一义务仅推给某一方。本案中,安某在田某某离家出走后独自承担了对婚生子的抚养义务,虽然婚生子已成年,但安某在其成长过程中是有实际付出的,故应支持安某对子女抚养费的诉请。
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给付子女抚养费。本案中,安某要求田某某给付抚养费时婚生子已经成年,从法律上来说不符合规定,但安某在田某某离家后为了子女的成长确实比田某某多付出了一部分,故建议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来折抵安某对于之女抚养的付出。
律师评析:

第三种观点,即不支持安某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诉请但可以通过判决或调解让田某某适当的给予安某经济补偿以弥补安某对于独自抚养子女的付出。
一,安某对于田某某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田某某时双方的婚生子已经成年,也就是说这时不存在子女抚养费。安某所提的抚养费系田某某离家出走后到婚生子成年时的抚养费,但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一方不抚养子女时,这一义务当然的由另一方承担,且这一义务是依附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不能像债权债务那样再来追偿。
二,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都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支持应符合三个条件,即婚姻存续、父母一方不尽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生活子女请求。而本案中安某的请求只符合前面两个条件,所以从法律上来说不支持安某的请求是有据的。
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的稳定,而且从其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父母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给付抚养费,只不过是附加了一定的条件。本案中,安某的请求虽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安某在田某某离家后为了抚养子女确实付出了更多,如果完全不考虑安某的付出也是不合情理的。从法律维护的角度出发,虽然不能够支持安某的诉请,但考虑到安某的付出,判令田某某给予安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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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给付子女抚养费。本案中,安某要求田某某给付抚养费时婚生子已经成年,从法律上来说不符合规定,但安某在田某某离家后为了子女的成长确实比田某某多付出了一部分,故建议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来折抵安某对于之女抚养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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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即不支持安某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诉请但可以通过判决或调解让田某某适当的给予安某经济补偿以弥补安某对于独自抚养子女的付出。
一,安某对于田某某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田某某时双方的婚生子已经成年,也就是说这时不存在子女抚养费。安某所提的抚养费系田某某离家出走后到婚生子成年时的抚养费,但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一方不抚养子女时,这一义务当然的由另一方承担,且这一义务是依附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不能像债权债务那样再来追偿。
二,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都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支持应符合三个条件,即婚姻存续、父母一方不尽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生活子女请求。而本案中安某的请求只符合前面两个条件,所以从法律上来说不支持安某的请求是有据的。
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的稳定,而且从其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父母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给付抚养费,只不过是附加了一定的条件。本案中,安某的请求虽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安某在田某某离家后为了抚养子女确实付出了更多,如果完全不考虑安某的付出也是不合情理的。从法律维护的角度出发,虽然不能够支持安某的诉请,但考虑到安某的付出,判令田某某给予安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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