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概述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工作,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三部)主任。他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同时也面向全国提供刑事法律服务,其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从2004年起,陈晓伟就开始涉足法律工作,执业以来,一直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截止到目前,他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且全部为刑事类型案件。其擅长的领域集中在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2015—2024年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还曾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
非吸案一辩护
在丁XX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涉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等多人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不同人员犯罪金额有所不同,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丁XX等八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业务、其在公司的职位、参与的数额、业务对外宣传情况、宣传承诺内容以及是否承诺返本付息等。通过这些了解,确定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律师整体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再次与郭X核实数额问题。到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争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前提下再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了律师建议,在法院审判结算时退赔15万元。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郭X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认为各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等为从犯,郭X等销售人员也均为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退足部分继续追缴。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非吸案二辩护
2013年3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等职务,通过线下门店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郝XX投案之前,他已经咨询过陈晓伟律师。律师通过郝XX的描述,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建议其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若能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巨大,且很多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所以辩护律师为郝XX在量刑方面争取从轻处理。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辩护律师与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并得到其认可。主要辩护意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法院认为涉案人员提成按全额计算,“挂单”属共同犯罪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扣除,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对于律师提出郝XX系从犯的意见,法院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被告人判处刑罚情况,予以采纳。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陈晓伟律师在这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凭借对案件的深入了解、精准的辩护策略以及有效的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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