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履历与理念
蒋顺花律师于2012年开启了她的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她持有执业证号1522xxxxxxxxx7420,服务于黔西南州兴义市,是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她毕业于北京大学(自学考试),凭借自学的毅力和对法律的热爱,积累了扎实的法律知识。她秉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法律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她还是第七届贵州省律师协会重大案事件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婚姻家事纠纷、建设工程等合同类纠纷、公司法务等领域。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2023年3月21日,原告甲公司(原XXXX公司)与被告公司(原XX公司)签订了《安龙县养生谷已建项目前期运营筹备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甲公司自筹资金开展养生谷相关项目的前期运营筹备工作,若最终未能成为项目实施主体,被告公司需在30日内按实际投资发票及审计结算结果,支付原告前期投入资金。之后,原告甲公司委托其控股的原告乙公司(原XX康XX公司)具体履行筹备工作,累计投入维修材料、员工工资、消防工程等费用共计598,605.49元。然而,因原告甲公司未成为项目最终实施主体,双方于2023年7月5日完成项目现场移交后,被告公司却以框架协议系意向性文件、无约束力、原告未实际投资等为由,拒不支付相关费用。
明确办案思路
蒋顺花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确定了以“夯实证据链条、厘清合同性质、反驳抗辩理由”为核心的代理思路。她精准地锁定了两大争议焦点:一是案涉框架协议的效力及约束力;二是原告是否实际投入资金及费用金额的认定。
梳理核心证据
蒋顺花律师团队全面核查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合作框架协议》《授权委托书》《专项审计报告》、费用发票、付款凭证、项目移交确认单、往来函件等。通过对协议内容的深入分析,她发现虽名为“框架协议”,但其中明确约定了原告甲公司自筹资金开展筹备工作、费用结算依据、被告付款义务及期限等实质性权利义务,且原告已实际履行筹备工作并完成项目移交,所以该协议并非意向性文件,而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约定文件。同时,考虑到被告公司陈述案涉项目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蒋顺花律师预判协议可能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认定无效,于是提前规划了“合同无效仍需折价补偿”的代理思路,为后续辩论做好了充分准备。
强化资金投入举证
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实际投资”“审计报告系单方委托、不具合法性”的抗辩,蒋顺花律师重点进行了举证。她提供了原告乙公司受委托开展筹备工作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实际履约主体的合法性;涵盖维修材料、员工工资、消防工程等类别的费用发票、付款凭证、工程签证单及现场图片,形成了完整的资金投入证据链;黔西南盘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该机构及审计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审计依据的材料真实完整,可作为费用认定依据。
应对司法鉴定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对原告单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导致司法鉴定程序终结。蒋顺花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被告未预交鉴定费应视为放弃申请,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一步巩固了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费用认定依据的合法性。
庭审精准发表意见
庭审中,蒋顺花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她指出案涉框架协议虽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认定无效,但原告已实际投入资金并完成项目移交,被告公司作为受益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应承担折价补偿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结合被告放弃司法鉴定的事实,费用金额598,605.49元应予以认定;被告拒不支付费用的行为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应依法支付资金占用费。
案件圆满结果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蒋顺花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前期运营筹备费598,605.4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费用为基数,自2024年9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审计费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0,141元,减半收取5,070.5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蒋顺花律师展现了她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应对复杂情况的智慧。从证据的梳理到法律条文的运用,从庭审辩论到最终判决结果,她都发挥了关键作用。她的办案过程体现了对案件核心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灵活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