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难点分析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石某某主张两被告未支付其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而被告则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诸多难点。首先,被告称原告部分请求已超仲裁时效,这涉及到法律规定的时效认定问题,如果不能准确判断,可能导致原告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其次,被告以公司亏损为由不发放绩效奖金,以及提出原告主动离职无权获得绩效奖金等理由,需要律师对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此外,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年休假工资时效等焦点问题也需要专业的法律判断和计算。
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
张宓律师等接受委托后,开始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在处理2023年度绩效奖金问题时,他们关注到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公司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未超一年。同时,对于诉讼请求增加部分,判断其与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予以合并审理。在绩效奖金发放办法方面,被告未举证证明该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2024年度绩效奖金,被告未举证证明离职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的规定已告知劳动者,律师依据《录用通知书》约定,要求被告按规定折算支付。在加班工资问题上,被告规定的调休期限低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且未举证否认加班事实,律师主张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支付。对于年休假工资,律师准确判断2023年部分已超仲裁时效,不予支持,而2024年剩余1天未休,应支付200%工资。
责任划分与最终结果
在处理两被告责任问题时,律师通过对劳动关系转移相关协议的分析,判断劳动关系经三方协议转移,未构成“混同用工”,两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经过张宓律师等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公司支付2023年度绩效奖金53,306.3元,被告长某公司支付2024年度绩效奖金79,873.22元、加班工资3,077.16元、年休假工资2,225.29元,成功为原告追索到近14万元的款项。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张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焦点问题,通过梳理证据、适用法律,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体现了律师在解决劳动争议实务难题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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