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概况:多领域积累丰富实务经验
鲁世超是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此外,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以及人身损害领域(主要是交通事故,承办案件达10余件,占比约5%)也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
本案源于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再审申请人主要提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钢材款等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认定: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法院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采信并支持从总工程款中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再审中申请人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四、判决结果:为委托人成功减损超千万元
再审判决结果为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此数额是在原二审认定的28,690,000元基础上,扣除经再审支持的材料款等3,515,563.52元后得出),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努力,重审一审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后予以抵扣,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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