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观念开放,选择以各种经营为目地的公司开办发展,《公司法》就是为了公司合法的运作应运而生,也规范了公司法人的民事行为。那么,《公司法》过半数含义与半数以上含义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司法》过半数含义与半数以上含义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的半数与过半数,通常存在与公司股东大会票数决议,过半数是指票数超过百分之五十,半数是百分之五十本身。
二、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
(一)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情形
1、有限公司
(1)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两次会议之间的最长间隔期限以及具体召开时间,我国公司法允许由公司章程决定,定期会议应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无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迟。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二)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情形
1、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0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章程可以规定,当公司股价跌至一定幅度时,必须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股东大会通常是以票数的绝对优势通过某一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一般是由董事召集、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可以由其他负责人主持。公司法过半数含义与半数以上含义的区别是什么?区别是以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本身作为半数与过半数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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