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背景与专长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起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从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鲁世超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尤其专精于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人身损害领域,特别是交通事故方面承办案件达10余件,占比约5%,还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二、建工纠纷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钢材款等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律师策略与成果
鲁世超律师在案件中不辞辛苦、不畏艰难地开展工作。本案经过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在省高院再审审查后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一审阶段,鲁世超律师通过辩论和代理意见,成功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最终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
四、再审判决结果与意义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后,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鲁世超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