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深律师徐征简介
徐征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高级合伙人。他拥有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服务地区为泰安,联系地址位于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八楼。徐征律师在业内声誉颇高,身兼多个重要职务,如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他执业理念是“专业引领、尽责至善”,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
二、徇私舞弊案一审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作为动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最终,以被告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二审辩护策略与结果
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徐征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包括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是一致的,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无不当。但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判决维持肥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成功保住了公职。
徐征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案件领域的卓越能力,值得当事人的信任与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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