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财产品逐渐多样化的今天,证券、股票等投资方式逐渐为大众所接受。因为有专业的证券公司做基础,是的证券投资变得十分频繁,证券合同纠纷也变多了起来。那么,目前证券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哪几种?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证券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调解
调解是高效、低成本解纠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我国证券纠纷的处理上并未有多大发展。调解既有利于讼累,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而且可以加速纠纷解决、降低成本。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在证监会、全国证券业协会、省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比较大的证券公司等设立调解委员会,大力发展非讼调解;另一方面,通过证据制度改革和完善、强化律师参加诉讼的作用,继续完善诉讼调解。
2、仲裁
仲裁把调解和诉讼的优点集于一身,也是需要大力发展的一种解纠方式。仲裁是高效率的,尤其对于证券纠纷中牵涉数额较小的客户申诉,可以帮助申诉的投资者避免成年累月的诉讼以及支付大笔的律师费用。证券业协会中的其他自律组织也提供仲裁服务。在1994年,证券业自律组织共收到6486件,其中5542件得到了解决,成功率达85.4%。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股票当行和交易有关的纠纷,当事人对证券争议可以按约定进行仲裁调解;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交易引起的争议,应当由证券委设立或者指定的机构调解或仲裁。但仲裁在我国还没有足够的发展和应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发展,证券纠纷数量的上升,以及严格责任、强化监管、加强执法的要求,发展证券纠纷仲裁,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3、集团诉讼
相当一部分的证券纠纷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许多投资者同时受到侵害,而且受侵害者往往处境相同,加之证券纠纷中往往就单个投资者而言,数额并不大,且证券诉讼中律师费用的昂贵,使由一群受到相同侵害的投资者共同提出集团诉讼,成为一种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有效维护弱小投资者权利的解纠方法,尤其对于证券市场上众多的小额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有重要实践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集团诉讼,但由于实践中这类案件相对较少,集团诉讼的审判经验并不丰富;而且,由于集团诉讼推选诉讼代表人还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办法,诉讼代表人推选困难,而人民法院又因在工作量的计算上存在以案件数量计算方法,使集团诉讼因在通知、发送传票、送达法律文书、审理、书写判决书等方面实际工作量的加大,使法官也极不愿意受理集团诉讼,而宁愿单独立案逐个审理。因此,在证券纠纷的解决中,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能真正得到保护,有必要通过实践进一步强调和完善集团诉讼制度。
简单来说,证券投资合同的签订本来就是为了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事件的。但因为合同内容约定的不明确或者其他原因,而造成相关纠纷,目前一般的解决方式为仲裁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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