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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石某某与被告XX公司、长某公司的纠纷犹如一团乱麻。原告主张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被告却以仲裁时效、公司亏损、主动离职等理由抗辩,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冲突激烈,形成了一个看似难以解开的“死结”。
理清争议焦点
案件受理后,张宓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与团队一起梳理出劳动关系转移、绩效奖金发放依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年休假工资时效等焦点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交织,涉及劳动法律法规的多个方面,需要律师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精准定性与举证
对于绩效奖金问题,张宓律师根据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判断2023年度绩效奖金仲裁时效未超一年。在诉讼请求增加部分,依据其与争议的不可分性,要求合并审理。同时指出被告未举证证明绩效奖金发放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告知劳动者,使其承担不利后果。对于2024年度绩效奖金,以被告未举证证明离职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规定已告知劳动者为由,按约定折算支付。
在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方面,律师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指出被告调休期限规定低于法定要求,且未举证否认加班事实,认定应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年休假工资,准确判断时效,为原告争取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
明确责任划分
在判断两被告责任时,律师通过审查三方协议,认定劳动关系虽转移,但未构成“混同用工”,明确两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案件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原告成功追索到近14万元绩效奖金等款项,解开了这场劳动纠纷的复杂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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