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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案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指控往往让案件陷入难以破解的困局。此次要解析的案例,被告人孙XX被指控开设赌场罪,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内部矛盾冲突盘根错节。
定性恶势力犯罪之误
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恶势力犯罪的定性进行深入分析。恶势力犯罪具有人数和手段两个关键特征,人数一般要求3人以上且具有纠集性,手段需包含暴力、威胁等。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孙XX属于以孙XX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较为固定的成员,存在明显不实。同时,孙XX与孙XX二人无共同犯罪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一分析为案件的辩护打开了重要突破口。
抽头渔利金额证据不足
对于指控孙XX开设赌场抽头渔利9万元且情节严重的说法,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反驳。一方面,实体型开设赌场并未有明确的情节严重标准,不能简单套用网络型开设赌场的规定。另一方面,起诉书指控的抽头渔利九万元证据不足。大部分证人常年不在家,其关于棋牌室收入情况的证言不真实或为传来证据,且抽头钱金额不一致。同时,除春节少量“拱猪”行为外,平时多为娱乐行为,即便认定开设赌场,也应以“拱猪”收取的台费作为抽头渔利金额,而此金额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经过律师多维度的辩护,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成功破解了案件的复杂困局,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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