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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仅仅是法条的对抗,更是策略与智慧的较量。在这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律师焦梓铭通过巧妙的策略与公诉机关、法院进行了一场精彩的博弈。
多因性辩护策略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律师焦梓铭提出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多因性。他指出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徐X存在重大过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诱因,且刘X对车辆超载无主观故意,不应就此加重其责任。此策略试图分散刘X的责任,降低其过错程度。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未予采纳。
自首情节争取
律师强调刘X在事故发生后未逃离现场,第一时间通过对讲机联系公司并留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然而,法院认为刘X的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和自救措施,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尽管这一策略未成功,但律师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有利情节的态度值得肯定。
从轻情节强调
律师提出刘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且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这一策略得到了法院的部分认可,法院考虑到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并取得部分谅解以及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刘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在这场诉讼中,律师焦梓铭虽部分策略未被法院采纳,但通过对各方面情节的分析和争取,为当事人在量刑上争取到了一定的从轻处理,展现了其在诉讼策略制定上的努力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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