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票纠纷,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最新修订 |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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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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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某置业公司以某建设集团和某自然人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起诉,被告律师从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主体资格精准抗辩,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6年,XX县人民法院内气氛紧张,一场关于建设工程发票的纠纷在此展开。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剑拔弩张,双方各执一词,一场激烈的法律交锋即将上演。

纠纷起因

2012年,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然而,原告发现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精准抗辩

被告方律师张居宽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精准抗辩。首先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接着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胜诉结局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被告律师张居宽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张居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抗辩策略,成功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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