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公司追发票败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定论

最新修订 | 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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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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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某置业公司因建设集团和自然人未提供足额发票诉至法院,被告律师从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主体资格精准抗辩,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在XX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而严肃。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正在开庭审理,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一触即发。

案件起因

2012年,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实际由某自然人施工。之后,原告发现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抗辩

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精准抗辩。他指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针对自然人被告,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上千件,在建筑工程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案件结局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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