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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石某某与被告XX公司、长某公司的纠纷可谓错综复杂。原告主张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被告则以仲裁时效、公司亏损等理由抗辩,使得案件陷入了如同乱麻般的困局。
理清法律关系
张宓律师深知,处理此类案件,首先要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涉及劳动关系转移、绩效奖金发放依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年休假工资时效等多个焦点问题。张宓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她仔细审查双方的证据,明确了劳动关系经三方协议转移,未构成“混同用工”,两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突破关键难点
对于绩效奖金问题,张宓律师精准出击。在2023年度绩效奖金方面,她指出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公司主张权利,仲裁时效未超一年,且诉讼请求增加部分与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合并审理。同时,被告未举证证明绩效奖金发放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告知劳动者,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2024年度绩效奖金,被告未举证证明离职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的规定已告知劳动者,应按《录用通知书》约定折算支付。
合理计算赔偿
在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的计算上,张宓律师也展现出了专业能力。被告规定的调休期限低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且未举证否认加班事实,应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年休假工资,2023年部分已超仲裁时效,不予支持;2024年剩余1天未休,应支付200%工资。最终,在张宓律师等的努力下,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近14万元的绩效奖金等款项,成功为客户破解了这一复杂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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