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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设备租赁领域,合同签订本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石,但当一方违约,就会陷入复杂的法律困局。本案中,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后,被告拖欠租金,不仅涉及本金问题,违约金的计算也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宛如一团乱麻,亟待理清。
梳理合同关系
潘登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承办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面对此案,他首先对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进行详细分析。明确双方在租赁期限、租费计算方法、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为后续的诉讼奠定基础。通过对协议的研读,确定被告确实存在未按约支付租费的违约行为。
确定诉求依据
原告最初主张被告支付租金438900元及违约金119161.35元,后变更诉求。潘登律师根据双方结算明细,确定被告共应支付租金953667元,扣除已支付的197100元,尚余756567元未付。对于违约金,合同约定超过十五天后应赔付违约期租金3%的违约金并承担滞纳金0.5%每天,而实际履行中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潘登律师认为原告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低于合同约定,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以此为依据为原告争取最大利益。
赢得诉讼胜利
在庭审中,潘登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清晰的逻辑,向法庭阐述被告的违约事实及原告诉求的合理性。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XX公司支付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潘登律师成功帮助原告破解困局,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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