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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6日,贾XX、王X与长安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心欢喜地期待着按时入住新房。然而,交房日期过去许久,房子却迟迟未交付,一场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纠纷就此拉开帷幕。
业主维权起诉
贾XX、王X在合同签订后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相关费用,但开发商直至2018年12月23日才交房。业主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委托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325元。何小艳律师收集了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公示信息、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业主已履行合同义务,开发商违约事实成立。
开发商抗辩
被告长安XX公司辩称,虽然逾期交房,但2018年12月23日原告接房时与物业公司签订《入伙手续书》,双方已就逾期交房违约行为达成协议,原告同意免除其部分物业费后不再追究违约责任。同时,被告还提供了施工许可证、气象资料等证据,主张因天气等原因应顺延交房时间。
法院判决
何小艳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入伙手续书》仅涉及房屋交付和物业费收取事宜,未涉及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免除。且被告虽提出天气等原因影响施工,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无法证实施工具体停工天数和原因。最终,法院采纳了何小艳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长安XX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921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2008年执业以来,何小艳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细致认真的办案风格,成功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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