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良好的口碑。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典型刑事案例
在众多案件中,蒙X寻衅滋事罪案颇具代表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冲突。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等。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其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他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其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虽认定七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其他成功案例
除了蒙X寻衅滋事罪案,陈俊全律师还成功办理了多起其他刑事案件。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律师的辩护下获得不起诉结果。李某涉黑案中,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杨某也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陈某猥亵罪案,陈某被判处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能够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他的成功案例不仅为他个人的执业生涯增添了光彩,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