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事辩护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陈晓伟律师服务地区主要为北京,同时面向全国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他专注于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领域,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达453件,且全为刑事类型案件。20152024年连续九年,他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处理非吸大案一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陈晓伟律师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郭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的具体业务、郭X在公司的职位、郭X参与的数额、业务的对外宣传情况以及宣传过程中的承诺等。通过这些询问,陈晓伟律师判断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他整体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再次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陈晓伟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的前提下再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法院审判结算时退赔了15万元。
陈晓伟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包括: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郭X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郭X积极退赔。最终,法院认为丁XX等八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等系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处理非吸大案二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郝XX投案之前,他已经咨询过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通过郝XX的描述,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因为如果能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律师的陪同下,去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巨大,很多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所以陈晓伟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方面从轻处罚。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陈晓伟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表示认可。
陈晓伟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有:郝XX系初犯、偶犯;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郝XX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但认可郝XX系从犯。鉴于郝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陈晓伟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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