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执业基础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这样的教育背景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现任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其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
丰富的办案实践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典型案件成果
在他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不少成功案例。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得不起诉;李某涉黑案,经过陈俊全律师的努力,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获得不起诉的结果;陈某猥亵罪案,陈某获得缓刑。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具体案例分析:蒙X寻衅滋事罪案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案件起因是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并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系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他指出蒙Xx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职务与社会贡献
陈俊全律师不仅在案件办理上表现出色,还担任了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地位和社会责任感,也为他积累了更广泛的社会资源和实践经验,有助于他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执业理念与服务价值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他都能以专业的视角和严谨的态度进行处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以专业和热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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