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在驾车过程中,如果前方突然发生自然灾害,导致路面受损的,司机应该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这种行为是被自然灾害触发的,及时乘客发生伤亡,司机也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险情是由人引起的怎么办?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险情是由人引起的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是什么?
1、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行为人误以为发生危险,判断错误所采取的避险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这种危险的发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违法的危险,只要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对于非国家保护级动物,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避险,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3、紧急避险,不能使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权利采取避险行为。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一般等于或小于所损害的利益。
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是什么?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综上所述,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如果由于自然因素所致,在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险情是由人引起的,那么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即使是突发因素导致的避险行为,也应该在合理限度内,不得超过限度,造成更大的伤害,否则行为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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