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民法总则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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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宣告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应在到达失踪的法定期间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当事人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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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亲人的离世死亡是一件令人十分悲哀和痛心的事情,但对于失踪相较于死亡,更让人不安和伤感,不知亲人的生死存亡,每天都在思念和等待最终审判来临的恐慌中度过,是另外一种长久而深重的折磨,如果失踪人还有一些未决的重大事项,就更为麻烦,那么,宣告失踪民法典》有哪些规定呢?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1)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3)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4)民通意见规定公告期间为半年,但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公告期为三个月,应以三个月为准。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1)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

(2)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3)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4、由法院宣告

(1)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

(2)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3)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并通过特别程序确定。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制度:

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终止,财产代管人应交还代管财产并汇报管理情况,提交收支账目。

达到失踪认定的时间标准为两年,宣告失踪的行为可以由失踪人的直系亲属或民事关系人作出,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公告三个月,可判决失踪,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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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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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首先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指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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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失踪后债权人向谁讨债虽然债务人失踪已经被依法被宣告失踪,但是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就得到实现。那么债权人在宣告债务人失踪后该怎么做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也就是说,对债务人宣告失踪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以获得债权实现。如果财产代管人拒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向对其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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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条件申请宣告失踪的必须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就是指因失踪人的失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者得利的人。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债务人的失踪关系到债权人向谁主张债权和如何主张债权,因此债权人是利害关系人之列,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对债务人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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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并且代管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如果因为代管人的过错导致财产受到损失的,代管人应当赔偿债务人的损失。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二)宣告失踪后债权人向谁讨债虽然债务人失踪已经被依法被宣告失踪,但是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就得到实现。那么债权人在宣告债务人失踪后该怎么做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也就是说,对债务人宣告失踪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以获得债权实现。如果财产代管人拒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向对其提讼。
请问什么是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情形有哪些,宣告失踪的法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宣告失踪定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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