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是我国东部传统的经济发达地区省份,其水域面积十分广泛,而且水路运输、采砂、养殖等相关产业均是江苏省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命脉,但对于水域治安管理这一特殊领域,行政管辖和执法权的界定处理较为复杂,江苏省也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定,那么,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因是什么呢?
据统计,江苏省水域面积1.7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7.25%,占比居全国首位。近年来,随着水运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治安形势的日益变化,现行的《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于1996年7月19日颁布实施至今已经二十余年,规范的内容与现实情况已经不相适应。因此,亟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明确水域治安管理要求,落实水域治安管理措施,为全省水域的平安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1、制定《条例》是维护水域治安秩序的需要。水上治安稳定是全省治安大局稳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统计,全省现有营运船舶9万余艘,乡镇农用船21万余艘,14个外省市至少有12万余艘船舶常年在我省进行水上作业,涉水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于水域治安管理涉及面广,涉水治安问题发现难、暴露周期长,近几年,全省水上刑事发案虽然得到有效控制,但总体上仍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水域特别是省际、市际结合部水域,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一些砂石开采、交易等相对集中的水域,危害水域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全省水上刑事、行政(治安)案件共8000余起,查破6000余起。因此,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水域治安打防管控建各项措施,对于切实维护水域治安秩序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制定《条例》是规范水上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需要。全省涉及水域执法的部门较多,一直存在“九龙治水”的现象,较陆域管理而言,水域管理的情况相对较为复杂。从执法实践上看,一方面存在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出现职能交叉问题,另一方面缺位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在水域治安管理中的责任,规范水上公安机关在水域执法中的行政行为,同时厘清涉水行政部门在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明确相互间如何协同配合执法。
3、制定《条例》是保障水运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江苏省水运经济发展迅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对水域经济发展提出了具体目标,水域经济特别是长江、运河黄金水道等内河水域的综合开发,将成为江苏省经济建设新的增长点。这些都对全省各级水上公安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为水运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深化水上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改革,改进管理手段,跟进法制服务,做到宽有度、严有序、管有据,为全省水运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水域秩序和环境。
综上所述,关于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根据江苏省水域犯罪案件的数量、特点、发案率等因素,决定了需要制定条例维护水域治安,其次需要理清公安机关和其他水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分工配合方法,最后是江苏省水域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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