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因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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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制定《条例》是维护水域治安秩序的需要。水上治安稳定是全省治安大局稳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制定《条例》是规范水上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需要。3、制定《条例》是保障水运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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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是我国东部传统的经济发达地区省份,其水域面积十分广泛,而且水路运输、采砂、养殖等相关产业均是江苏省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命脉,但对于水域治安管理这一特殊领域,行政管辖和执法权的界定处理较为复杂,江苏省也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定,那么,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因是什么呢?

据统计,江苏省水域面积1.7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7.25%,占比居全国首位。近年来,随着水运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治安形势的日益变化,现行的《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于1996年7月19日颁布实施至今已经二十余年,规范的内容与现实情况已经不相适应。因此,亟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明确水域治安管理要求,落实水域治安管理措施,为全省水域的平安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1、制定《条例》是维护水域治安秩序的需要。水上治安稳定是全省治安大局稳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统计,全省现有营运船舶9万余艘,乡镇农用船21万余艘,14个外省市至少有12万余艘船舶常年在我省进行水上作业,涉水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于水域治安管理涉及面广,涉水治安问题发现难、暴露周期长,近几年,全省水上刑事发案虽然得到有效控制,但总体上仍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水域特别是省际、市际结合部水域,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一些砂石开采、交易等相对集中的水域,危害水域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全省水上刑事、行政(治安)案件共8000余起,查破6000余起。因此,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水域治安打防管控建各项措施,对于切实维护水域治安秩序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制定《条例》是规范水上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需要。全省涉及水域执法的部门较多,一直存在“九龙治水”的现象,较陆域管理而言,水域管理的情况相对较为复杂。从执法实践上看,一方面存在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出现职能交叉问题,另一方面缺位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在水域治安管理中的责任,规范水上公安机关在水域执法中的行政行为,同时厘清涉水行政部门在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明确相互间如何协同配合执法。

3、制定《条例》是保障水运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江苏省水运经济发展迅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对水域经济发展提出了具体目标,水域经济特别是长江、运河黄金水道等内河水域的综合开发,将成为江苏省经济建设新的增长点。这些都对全省各级水上公安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为水运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深化水上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改革,改进管理手段,跟进法制服务,做到宽有度、严有序、管有据,为全省水运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水域秩序和环境。

综上所述,关于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根据江苏省水域犯罪案件的数量、特点、发案率等因素,决定了需要制定条例维护水域治安,其次需要理清公安机关和其他水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分工配合方法,最后是江苏省水域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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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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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受理变更姓名。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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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本着全面而简便的原则,确定案由分八类25种。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的25种案由,即为办理案件时直接适用的种案由。为了方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了解各种案由所包含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部分案由列出一些常见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分项不作为案由直接适用,且分项也不限于所列之项。另外有少数实际工作中较为多发或特别的案由,将其从某一种案由中单列出来,直接作为种案由,以便于分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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