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何对单位名誉权受侵害进行认定
单位名誉权受侵害认定需考量多方面因素。首先,要有损害事实,即单位名誉因他人行为受损,如社会评价降低、商业信誉受损,可通过客户流失、交易受阻等体现。其次,侵害行为违法,如恶意诋毁、散布虚假事实等,合法的批评监督不构成侵权。再者,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单位名誉受损是由该侵害行为导致。最后,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有意损害单位名誉;过失如应当预见行为会损害单位名誉却未预见。若满足上述要件,便可认定单位名誉权受侵害,单位可依法追究侵权方法律责任。
依据《刑法》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实践里,是否“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通常考量受贿数额、受贿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单位受贿数额较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如何对单位偷税漏税的来进行处罚
单位偷税漏税,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若构成犯罪,依据《刑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当我们探讨如何对单位名誉权受侵害进行认定时,除了明确认定标准外,还需关注后续影响。单位名誉权受侵害后,可能面临经济损失,如客户流失、合作中断等。而且,名誉受损还会影响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员工士气。若单位名誉权被侵害,应如何有效维权,以及维权过程中需要收集哪些关键证据,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你对单位名誉权受侵害的认定、维权措施、证据收集等方面仍有疑问,不要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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