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后增加了哪些股份回购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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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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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修订后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董事会可以决定股份回购情形。
《公司法》修订后增加了哪些股份回购情形?

1、增加规定了一些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

公司法

第142条:

在对股份回购情形规定为: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增加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股份回购:

在有权决定股份回购的权力机关仅为股东大会,基础上增加了董事会。董事会的权力需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回购股份的事由仅限于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董事会须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方式形成决议。

3、修改了回购股份比例、转让和注销股份时间

对新增和修改的股份回购情形,即上述第(三)(五)(六)项,规定收购后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0%,转让或注销股份时间统一规定为3年。

4、增加规定披露信息义务和收购方式

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决定收购股份的,应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第(三)(五)(六)规定的回购事由,增加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保留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删除了公司收购资金来源的规定,即将原《公司法》规定的用税后利润资金收购股份的内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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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实现退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这种减资方式就能实现股东的退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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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增资扩股协议书
本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签署于某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2、乙方为甲方原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时公司的股权情况见附件一《公司原股东持股情况》。
3、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投资人。以上各方经充分协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丙方对甲方进行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增资扩股
各方一致同意,丙方向甲方投资万元,其中万元用于认购甲方新增注册资本(即认缴出资),其余万元作为溢价部分计入甲方的资本公积。即丙方向甲方投资万元,取得公司(即甲方)股权。
第二条先决条件
甲方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出关于此次增资扩股的有效股东会决议,甲方原股东即乙方均已明确表示放弃对本次增资扩股的优先认购权。
第三条各方承诺(即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在丙方投资款全部到位及全体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乙方承诺:此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如果公司设立董事会,在与乙方意见不冲突的情况下,将支持由丙方与联合提名一名董事。
3、丙方承诺:
(1)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中国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任何对丙方有约束力的公司组织文件不构成对任何
第三方的不正当竞争或同业竞争其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如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丙方应予以赔偿。
(2)丙方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0日内将投资款中的溢价部分即人民币元存入甲方账户丙方应自上述溢价部分款项存入甲方账户之日起20日内将投资款中的新增注册资本金即人民币万元存入甲方账户。
甲方开户行:
(3)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至甲方上市(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前,非经股东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同意,不得向本协议各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甲方股权,不得将其持有的甲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如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视为丙方放弃表决权,如因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丙方应予以赔偿。
(4)丙方没有将来也不会与公司的其他投资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或类似一致行动人协议(其他投资人是乙方之外的认购甲方出资或对甲方进行增资扩股的股东(投资人),但丙方与联合提名一名董事事项除外)。如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视为丙方自动将其表决权授予乙方。
(5)丙方如转让其持有的甲方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4、乙丙双方同意,此次增资扩股完成后,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四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协议中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以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各方同意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第五条其他约定
1、除非司法机关(包括仲裁委员会)要求或者本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本协议各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任何内容。
2、本协议于协议各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后签署相关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4、本协议一式捌份,协议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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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增资的条件公司增资基本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就能完成办理企业增资所需提供资料
1、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原件
2、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3、公司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
5、原公司章程
6、原公司股东会决议
7、原公司验资报告
8、新公司章程(由我公司起草,客户签字)
9、新公司股东会决议(由我公司起草,客户签字)
10、公司近期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1
1、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5)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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