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请律师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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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尽量到律师事务所,到了律师事务所才能了解这个所的真实性,避免上当受骗。2、尽量核实律师的执业证,出钱请律师,要做到明明白白消费。3、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合同,有了合同才有依据,服务才有保障。4、应当向律师事务所进行缴费,要杜绝律师在办公场所以外“只收费,不办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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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在生活当中涉及到故意伤害罪的话,肯定是免不了要被我国公检法机关提起诉讼的.但是作为故意伤害罪当中的被告方也是有权利聘请律师来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那么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家属在聘请律师之前,需要搞清楚故意伤害罪请律师需要注意什么?只有在了解过后,才能够聘请到合适的律师.

一、故意伤害罪请律师需要注意什么?

1、深入了解机构。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好的律师事务所都有专业分工,并对旗下的律师有严格要求,因此,对此深入了解是很有必要的。

2、严格审查资格。

律师执业证书是区分律师和一般法律工作者的标志。现在法律服务市场有很多法律工作者,他们一般以律师的名义在外职业,但他们同律师其实是有区别的,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更丰富,对于诉讼更具有把握。

3、认真签订委托代理

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律师收费一般都是按诉讼阶段来收费的,一审和二审费用是分别计算的,不要认为交了律师费律师就把案子一管到底。另外收费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4、明确授权范围。

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对于是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代理不明确。偏面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交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一般说来,这种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打官司如何挑选合适的律师

1、执业领域对口

从法律上讲,律师承办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不受限制,但是,鉴于现行法律多如牛毛,且不定期修改,不同类型的案件差异也很大,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可能包医百病。术业有专攻,优秀的律师对自己的执业领域都有所选择,有的选择刑事领域,有的选择婚姻领域,等等。

2、执业经验丰富

找律师是办理案件,非坐而论道,律师实际操作能力尤为关键。实际操作能力的形成是一个沉淀的过程,通过不断办理案件练就,是执业经验的体现。执业经验靠积累和反思而形成和丰富,丰富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成熟的操作流程、工作标准和标准文书。

3、专业研究深入

同一执业领域的律师,办理效果常常也会有差异,因为办案方式有差异,办案方式差异根源在于律师专业研究程度的差异,此处的专业研究非指学术研究,而是根据刑事理论前沿和司法实践,结合自己长期积累的办案经验,对实务问题尤其执业技能进行系统总结和提炼。

一定要了解一下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格,和律师在签订委托代理的时候,要明确授权范围.同时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大家在聘请律师的时候,要结合自己的经济能力,因为有一些比较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比较知名的律师,收费标准肯定也高于一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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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2、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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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别提醒: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的支持。
分居半年老公出轨不提离婚,女方是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的,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当然,谁主张谁举证,女方需要有证据证明老公出轨。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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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没有注销户口有什么危害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人已经去世了,对他没有什么坏处了。但是人死亡后必须及时进行注销户口本,如果死亡人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进行办理,否则如果继续领取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关于领取社会保险金的处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注销户口本的规定:
一、条件:(一)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人民判处死刑执行或宣告死亡,应由户主、监护人、亲属、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申请材料:(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收取以下材料:
1.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属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2.死亡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以申报人书面说明及签名确认的人口信息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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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人填写的《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申报表》(见附件);
2、本市火化的,收取火化证或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或骨灰存放证明;市外死亡的,收取死亡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有哪些危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后果 资本不变原则,是公司关于资本的基本原则。但是,资本不变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它是指公司的资本 不得随意改变,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经过严格的 法定程序,公司的资本也是可以变化的,即可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所谓减少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因为资本过剩,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停滞,不利于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司亏损严重,注册资本额与其实有财产差额过大,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表示公司信用状况的意义,同时,也会因公司连 年弥补亏损而使股东得不到分红,所以,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由于减少注册资本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前景,关系 到公司的偿债能力,因而直接关系到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利 益,所以各国的公司法都对此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本法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中已对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方案的提出及决议作了规定,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内 部程序是:由董事会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交由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本条又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外部程序作了规定。 一,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是反 映公司一定时期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情况的会计报表。财 产清单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的财产状况,它仔细记载公司 的一切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的种类和价额。编制这两 个材料,就是为了让公司股东、债权人对公司的财产状况有 一个全面、细致的了解,从而决定是否同意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由于减少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减 少公司实有财产,缩小公司的责任范围,因而关系到债权人 的利益,所以要及时通知债权人。本条规定两种通知方式, 一是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这种通知是公司对特定债权人的逐一书面通知。二是自作出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这是公司对其不特定的 债权人的通知。公告要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这种双 保险式的通知作法,是为了让所有债权人都知道公司减资的 决定。 三,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这些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本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 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规定。为此,本条特别强调公司减少资 本后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是公司资本数量的变 化,其性质未发生变化、所以仍要遵守法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依本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 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所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要依法修 改公司章程,并进行变更登记。 我们知道,注册资本对于一个公司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一个公司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但是注册资本过多或过少也会对过少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说在注册公司资本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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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罪怎么判刑,认定故意伤害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
四、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判刑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是指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也构成罪(未遂)。2;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刑法关于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致人重伤,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放火、爆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骨盆部损伤。刑法对故意伤害罪规定了三个处罚档次:1。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电击损伤、物理、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法律依据,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胸部损伤、腹部损伤、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电击损伤、物理.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烫伤、冻伤。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二、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确定基准刑、烫伤、冻伤;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骨盆部损伤,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胸部损伤、腹部损伤、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认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罪的界限。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犯故意、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颈部损伤。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三、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抢劫、贩卖毒品。这里所说的“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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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注意事项
1、与一般殴打的界限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2、与故意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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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应注意些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应注意些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应注意什么

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就是说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应当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并要求侵权人赔偿,如果先就财产损失提起赔偿并且判决后,再以同样的事实或理由另外又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是不会受理的。

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
二、哪些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1.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2.一般而言这样的精神损害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种是因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
3.精神损害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受害人可以感知到的精神损害称为积极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受害人由于心智丧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感知的精神损害称为消极精神损害。
4.当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上的损害达到一定的程度,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这个是非常有必要的,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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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好朋友打算写一篇论文,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样书写,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诬告陷害罪如何认定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一)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1、诬告陷害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刑法》第138条第2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错告和检举失实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也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的界限主要是情节是否严重。对一般诬告陷害行为,应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但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使他人的名誉及司法机关的名誉受到严重的损害;被害人已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手段恶劣,动机卑鄙等。
2、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1)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实施的是捏造事实的行为。其区别在于:
(2)直接客体不同。前者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则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
(3)捏造的内容和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事实并向有关机关进行告发;后者是捏造并散布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
(4)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后者则是为了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3、本罪的数罪问题
为诬告陷害他人,实施其他犯罪,然后进行告发,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以数罪论处。如果只实施了其他犯罪,尚未来得及告发,只能以其实施并构成犯罪的犯罪论处,意图陷害他人则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二)诬告陷害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故意,而这点我们可以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判断;其与诽谤罪的区别经过细细比较也不难划清界限。通过上述介绍,相信您对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以及诬告陷害罪如何处罚有了较为清醒地认识,如果还遇到相关的困难,您不妨找刑事辩护方面的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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