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有哪些?哪些算是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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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据规则有哪些?也就是说有哪些东西属于证据。关于证据就是说能够证明某个事实,例如谁杀人了,用的刀,这把刀就是证物,因为刀上面肯定有行凶者的指纹和一些生物信息,能够从技术手段得到相关的结果。证据的种类在我国是分为三种的,一种是行政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另外一种是刑事诉讼证据,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了相关知识。
证据规则有哪些?哪些算是证据

证据规则有哪些?也就是说有哪些东西属于证据。关于证据就是说能够证明某个事实,例如谁杀人了,用的刀,这把刀就是证物,因为刀上面肯定有行凶者的指纹和一些生物信息,能够从技术手段得到相关的结果。证据的种类在我国是分为三种的,一种是行政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另外一种是刑事诉讼证据,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了相关知识。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 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物证,书证

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书证:

(1)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a、具有直接证明性;b、具有稳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2、 证人证言

(1)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 特点: a、 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 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 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a、 了解案情; b、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 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d、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鉴定结论

(1)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 特点: 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 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6、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7、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三、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以上便是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证据规则有哪些的知识。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证据的种类是很多的,符合证据的规则的东西也是很多的,但是值得注意的事情,虽然很多东西都为证据,但是其效力确实不等价的。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咨询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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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证据审核的证据审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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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当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这是从主观因素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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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盖然性证据规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首先是弄清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所谓举证责任,简言之,即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的以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关于举证责任何者承担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对当事人对何种事实具有证据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证据规定》第7条对上述规定未做规定的情况下何者承担举证责任做了规定,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既然是责任,那么当一方当事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或所举证据被认定为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将会导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通称的败诉风险。
然而民事诉讼所涉法律关系往往是纷繁复杂的,各方当事人基于不同情况,往往向提交各式各样的大量证据。那么是否一旦所提供的证据被确认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就一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呢 回答是否定的。为了能够很好地利用证据规则,实现审判的公平与正义。我们不妨从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理论和实践综合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归类。一般而言,待证事实包括权利产生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三类。谁主张相应事实,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刑事的证据规则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例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
2、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例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一)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关联性规则,最高院《解释》第136条第1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2条第一款,第6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第29条都对关联性规则作了相应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2010年6月发布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方面,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另一方面,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排除程序。
(三)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我国刑诉法第43条,最高院《解释》第61条和最高检《规则》第265条,以及《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审判前供述及其具体程序。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四)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二是言词传闻证据。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五)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该规则有所体现。
(六)补强证据规则,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的来源。
(七)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最高院的解释第53条第
1、2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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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法证据有:证据形式合法、证据收集和运用合法、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须经过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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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原则是什么,决策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决策的定义
决策,指决定的策略或办法。语出《韩非子·孤愤》:“智者决策於愚人,贤士程行於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
在管理学中, “决策”一词的英语表述为De
cisio
M
ki
g,意思就是作出决定或选择。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诸多界定归纳起来,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
一是把决策看作是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过程。这是广义的理解。
二是把决策看作是从几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终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这是狭义的理解。
三是认为决策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偶发事件所做的处理决定。这类事件既无先例,又没有可遵循的规律,做出选择要冒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冒一定的风险的选择才是决策。这是对决策概念最狭义的理解。以上对决策概念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要科学地理解决策概念,有必要考察决策专家赫伯特·A在决策理论中对决策内涵的看法。
一般理解,决策就是做出决定的意思,即对需要解决的事情做出决定。按汉语习惯,“决策”一词被理解为“决定政策”,主要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定。但事实上,决策不仅指高层领导做出决定,也包括人们对日常问题做出决定。如某企业要开发一个新产品,引进一条生产线,某人选购一种商品或选择一种职业,都带有决策的性质。可见,决策活动与人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二、决策的原则
差距、紧迫和“力及”原则(在确定决策目标时运用)差距:现实与需要之间的差距问题。紧迫:决策目标不但是需要解决的差距性问题,并且具有紧迫性,是影响工作的主要矛盾。力及:解决是力所能及的,主客观条件允许的,有解决的可实现性。
瞄准和差异原则(准备备选方案是需要运用的原则)瞄准:方案必须瞄准决策目标。差异:备选方案所采取的路线、途径和实施必须是互不相同的。
“两最”、预后和时机原则(方案选优是运用)两最:利益最大,弊失最小和可靠性最大,风险最小预后:有应变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威胁的预测和对策。时机:决策应该在信息充分或根据充足的时机做出。
跟踪和反馈原则(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运用)跟踪:决策实施后要随时检验查证。反馈:决策于客观情况一旦有不适应,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外脑和经济原则(在决策的全过程必须运用)外脑: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重视利用参谋、顾问、智囊团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把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经济:决策全过程要求节约人、财、物力。
系统原则。应用系统理论进行决策,是现代科学决策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信息原则。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可行性原则。决策能否成功,取决于主客观等方面的成熟,科学决策不仅要考虑市场的组织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各方面是否有决策实施的可行性。
满意原则。由于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很充分的信息和做出十分准确的预测,对未来的情况也不能完全肯定的,因此,决策者不可能作出“最优化”的决策。
三、决策的依据
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决策水平。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产生信息的成本应低于信息所带来的效益.有明确的决策目标。
b.若干可行的备选方案c.方案可进行评价和比较
d.决策结果合理或满意e.决策的主体是管理者f.决策是一个分析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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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意外,造成了残疾。现在想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关于工伤认定的原则不了解。请问,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规则原则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必须符合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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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作出决定或选择。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诸多界定归纳起来,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
一是把决策看作是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过程。这是广义的理解。
二是把决策看作是从几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终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这是狭义的理解。
三是认为决策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偶发事件所做的处理决定。这类事件既无先例,又没有可遵循的规律,做出选择要冒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冒一定的风险的选择才是决策。这是对决策概念最狭义的理解。以上对决策概念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要科学地理解决策概念,有必要考察决策专家赫伯特·A在决策理论中对决策内涵的看法。
一般理解,决策就是做出决定的意思,即对需要解决的事情做出决定。按汉语习惯,“决策”一词被理解为“决定政策”,主要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定。但事实上,决策不仅指高层领导做出决定,也包括人们对日常问题做出决定。如某企业要开发一个新产品,引进一条生产线,某人选购一种商品或选择一种职业,都带有决策的性质。可见,决策活动与人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二、决策的原则
差距、紧迫和“力及”原则(在确定决策目标时运用)差距:现实与需要之间的差距问题。紧迫:决策目标不但是需要解决的差距性问题,并且具有紧迫性,是影响工作的主要矛盾。力及:解决是力所能及的,主客观条件允许的,有解决的可实现性。
瞄准和差异原则(准备备选方案是需要运用的原则)瞄准:方案必须瞄准决策目标。差异:备选方案所采取的路线、途径和实施必须是互不相同的。
“两最”、预后和时机原则(方案选优是运用)两最:利益最大,弊失最小和可靠性最大,风险最小预后:有应变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威胁的预测和对策。时机:决策应该在信息充分或根据充足的时机做出。
跟踪和反馈原则(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运用)跟踪:决策实施后要随时检验查证。反馈:决策于客观情况一旦有不适应,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外脑和经济原则(在决策的全过程必须运用)外脑: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重视利用参谋、顾问、智囊团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把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经济:决策全过程要求节约人、财、物力。
系统原则。应用系统理论进行决策,是现代科学决策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信息原则。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可行性原则。决策能否成功,取决于主客观等方面的成熟,科学决策不仅要考虑市场的组织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各方面是否有决策实施的可行性。
满意原则。由于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很充分的信息和做出十分准确的预测,对未来的情况也不能完全肯定的,因此,决策者不可能作出“最优化”的决策。
三、决策的依据
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决策水平。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产生信息的成本应低于信息所带来的效益.有明确的决策目标。
.若干可行的备选方案.方案可进行评价和比较
.决策结果合理或满意.决策的主体是管理者.决策是一个分析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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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决策的定义
决策,指决定的策略或办法。语出《韩非子·孤愤》:“智者决策於愚人,贤士程行於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
在管理学中, “决策”一词的英语表述为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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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意思就是作出决定或选择。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诸多界定归纳起来,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
一是把决策看作是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过程。这是广义的理解。
二是把决策看作是从几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终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这是狭义的理解。
三是认为决策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偶发事件所做的处理决定。这类事件既无先例,又没有可遵循的规律,做出选择要冒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冒一定的风险的选择才是决策。这是对决策概念最狭义的理解。以上对决策概念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要科学地理解决策概念,有必要考察决策专家赫伯特·A在决策理论中对决策内涵的看法。
一般理解,决策就是做出决定的意思,即对需要解决的事情做出决定。按汉语习惯,“决策”一词被理解为“决定政策”,主要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定。但事实上,决策不仅指高层领导做出决定,也包括人们对日常问题做出决定。如某企业要开发一个新产品,引进一条生产线,某人选购一种商品或选择一种职业,都带有决策的性质。可见,决策活动与人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二、决策的原则
差距、紧迫和“力及”原则(在确定决策目标时运用)差距:现实与需要之间的差距问题。紧迫:决策目标不但是需要解决的差距性问题,并且具有紧迫性,是影响工作的主要矛盾。力及:解决是力所能及的,主客观条件允许的,有解决的可实现性。
瞄准和差异原则(准备备选方案是需要运用的原则)瞄准:方案必须瞄准决策目标。差异:备选方案所采取的路线、途径和实施必须是互不相同的。
“两最”、预后和时机原则(方案选优是运用)两最:利益最大,弊失最小和可靠性最大,风险最小预后:有应变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威胁的预测和对策。时机:决策应该在信息充分或根据充足的时机做出。
跟踪和反馈原则(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运用)跟踪:决策实施后要随时检验查证。反馈:决策于客观情况一旦有不适应,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外脑和经济原则(在决策的全过程必须运用)外脑: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重视利用参谋、顾问、智囊团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把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经济:决策全过程要求节约人、财、物力。
系统原则。应用系统理论进行决策,是现代科学决策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信息原则。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可行性原则。决策能否成功,取决于主客观等方面的成熟,科学决策不仅要考虑市场的组织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各方面是否有决策实施的可行性。
满意原则。由于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很充分的信息和做出十分准确的预测,对未来的情况也不能完全肯定的,因此,决策者不可能作出“最优化”的决策。
三、决策的依据
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决策水平。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产生信息的成本应低于信息所带来的效益.有明确的决策目标。
b.若干可行的备选方案c.方案可进行评价和比较
d.决策结果合理或满意e.决策的主体是管理者f.决策是一个分析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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