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诉讼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是怎样的
离婚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如下:
一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另一方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一方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特殊地域管辖适用条件有哪些?
离婚诉讼特殊地域管辖适用条件如下:
1.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被告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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