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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复杂,涉及众多法律问题,法学理论在解决此类司法实践难题中价值凸显。鲁世超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在这起建工纠纷再审案件中展现了深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运用能力。
证据规则运用
在材料款扣减问题上,鲁世超律师依据证据规则理论,为委托人提供了采购、运输、签收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根据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一方提供的证据具有高度可能性时,法院应予以采信。律师运用此理论说服法院,使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得以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利益。
工程款结算理论
对于复工后的工程款结算,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委托人未申请鉴定。鲁世超律师结合工程款结算的相关法律理论,向法院阐述应维持原审按估算价款认定的理由。依据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原则,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按既有估算说明认定价款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审认定。
损失酌定理论
关于停工损失,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数额。鲁世超律师运用损失酌定的法律理论,向法院说明原审已充分考量委托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通过这些法律理论的运用,鲁世超律师成功为委托人减损上千万元,彰显了理论指导实践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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