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年龄不同所承担的刑罚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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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如果是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话,犯一些比较特殊严重的犯罪行为的话,也是需要承担责任。关于遇到多少岁完全承担刑事责任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刑事诉讼法年龄不同所承担的刑罚具体是什么

一、多少岁完全承担刑事责任?

1、我国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关于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9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三、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1、主观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客观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3、主体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法定不追究责任的情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上文中主要对多少岁完全承担刑事责任作出了介绍。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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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讼费用的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一个总的原则,即:“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同时在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对于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收费办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快,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规定是由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诉讼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
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诉讼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诉讼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2、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诉讼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3、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6、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8、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诉讼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诉讼费。
9、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
4、199
5、199
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诉讼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提示后,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诉讼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诉讼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诉讼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诉讼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事务所开具的诉讼费发票作为诉讼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诉讼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诉讼费用包括包括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对方败诉后,根据对方败诉的比例,诉讼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败诉方承担。除此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担保服务费用、交通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如在深圳的劳动争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律师费就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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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公司,对这行还不是很了解,请问合同无效诉讼费承担,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二.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谁支付
如果诉讼成功,合同无效诉讼费由对方支付。在诉讼之前由自己先垫付。
按照你方支出的费用分析:
1、律师费:无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一般是谁聘请谁承担;
2、诉讼费:败诉方承担;
3、鉴定、公证、公告等与案件相关的费用:谁申请谁承担;
4、其他损失:根据民法通则要求对方承担,不能依据合同法。
就以上来看,你只能主张诉讼费、其他损失,且有无法律依据是由法官来考虑的,法官把责任转嫁给你们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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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合伙人有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问买卖合同的诉讼担保,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1、你想确认的“作为担保条款,合同中关于担保的那简单的一句话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我已经清楚的回答了,可以作为将来确定你们责任分担的一个依据,但这不是“法律”依据,这只是你们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在合同中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才从法律规定,你们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有效,可以做为将来处理纠纷的一个依据,但这个依据是约定依据、不是“法律”依据。
  
(2)“个人认为条款过于笼统,没有说明细节”:条款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并不会导致不约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不明的双方再协商补充,协商不成时依据行业惯例确定,协商不成、也找不到行业惯例时,才视为无约定。
  
2、“加入产品出现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如果你懂法,并且你是法官,你该怎么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1)肯定不是“加入”,应是“假如”。
  
(2)法官怎么判没人能确定,因为即使是相同的案例,不同的法官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也会有不同的判决。能在这里说的,只能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理解。
  
(3)而且,法官怎么判,还要看受害人怎么告:我国民事法律中有“不告不理”的原则,就是法官只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事项。
  
(4)假如产品出现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法官不会完全看你们之间的约定,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你们厂的产品出了问题,一般会确实由企业赔偿(如果原告只告了销售商,就会判决让销售商赔偿,销售商赔偿后再告你们的,才会根据你们之间的约定、法律规定、企业和举证情况来确定是否企业赔偿);如果企业认为自己不应赔偿,可以拿出证据证明企业有《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3种情形或是证明销售商因过错造成了产品缺陷,如果没有以上证据:肯定由企业赔偿;如果有以上证据,虽然有那个约定,企业也不应赔偿。
  
1、“假如我们的产品真的出问题了,企业要给他吗?是否合理?法律会依据合同这一个条款赋予他这个权利吗?他这句话具有法律效力吗?”:
  
(1)假如真的是你们的产品出问题了:企业必须赔偿损失,这是肯定的。而且不管有没有这条约定,法院都会判决由你们企业负责最终的赔偿责任(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商__也就是购买你们产品的买受人可能要先赔偿受害人,但销售商在赔偿后,可以向企业追偿的;如果买受人是消费者,那么,买受人完全可以向企业索赔。
  
(2)这条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3)他这句话与法律规定相符,有法律效力。
  
(3)“法律会依据这一条款赋予他这权利”:这话有些颠倒,不是法律依据你们的约定赋予他权利,而是他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中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
  
2、“假如真拿企业全部资产担保,是不是必须要另立担保合同才有效,并且要到有关登记部门登记?”:
  
(1)担保有物保、有人保,人保即指保证,你们现在是约定在企业的财产做担保,也就是物保,物保有两种方式,即抵押、质押(当然,还有权利质押)、留置、定金等。
  如果是抵押:不动产抵押如企业的厂房、车辆等要求登记后才生效;其他财产的抵押如设备、账户资产等不以登记生效、但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如果是质押,需要转移物的占有。
  你们的情况,不可能是质押(因为没有约定转移财产的占有)、也不会是留置或定金,唯一有可能的是抵押,但抵押不登记能保证抵押权生效的,可能只有企业的动产
  
(2)虽然抵押可能因为未登记而不能行使抵押权:但你们企业免除不了赔偿,即使这担保条款无效,买受人也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向企业索赔的。
  
3、这一条款约定有不合理之处,即:
  
(1)对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造成损失的,如果这问题是因为销售者的原因造成的:企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产品因为销售者在从企业购买产品后的运输、装卸、库存过程中方法不当而使产品有了缺陷、从而导致买受人损害的,就只能由销售者(此合同中的买受者)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对于自己产品有缺陷时造成买受人损害的,也有可以不赔偿的情形,即“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时,企业不负责赔偿。
  在此条款中没有约定企业责任的除外情形,不管什么情况都由企业负责赔偿,是不公平的。
  
4、附:相关法律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5)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6)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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