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从重罪指控到轻罪缓刑的辩护之路

最新修订 |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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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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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难点在于如何界定罪名及证明被告人主观目的。吕泽宇律师通过梳理证据,构建以“骗取税款目的”为核心的辩护观点,在庭审阐述并结合证据论证,最终将重罪辩为轻罪并获缓刑。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从重罪指控到轻罪缓刑的辩护之路

在法律实务中,刑事辩护案件常常存在诸多复杂的争议点,尤其是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罪名的认定和量刑往往关乎当事人的重大权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经济犯罪中的常见罪名,其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本案中,吕泽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解决了这一实务难题。

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全面梳理本案证据,涵盖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为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奠定基础。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吕泽宇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首先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本案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代开发票,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其次,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促使法庭采纳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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